以案说法

一、行走在列车上不慎烫伤他人构成侵权

案例29中,陈某在运行的火车上端着盛有开水的碗具行走,本应预见到火车行驶途中可能存在颠簸,应当更加小心谨慎,具有高度注意的义务。然而陈某并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忽视了自身端着开水行走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烫伤他人的危险后果,并最终实际造成了同车旅客刘某被大面积烫伤的结果。陈某烫伤他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陈某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列车运营方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9属于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情况。陈某是铁路旅客运送期间的侵权第三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应由陈某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列车运营方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列车运营方不存在过错

公众也许会感到奇怪,列车运营方怎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正是因为列车驾驶员驾驶不慎才造成了列车卡顿,这是导致陈某泡面脱手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的过错,为什么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呢?

这是因为,虽然铁路运输企业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及财物运输安全的义务,但是列车在行驶过程中,受轨道影响而产生的小颠簸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难以克服和避免的,这种颠簸也是旅客们完全可以预见的,只要铁路运输企业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列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小颠簸就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假设列车员因为驾驶列车不当导致火车脱轨,造成人员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就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因为列车员存在明显的过错,而且这种过错是完全可以克服和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