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例17:用人单位不得在年终奖中扣除年底双薪部分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该公司规定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在年底有年终奖,同时规定每年年底发放两个月的薪水,即年底双薪。

2018年12月,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两个月的薪水。2019年2月,公司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并在年终奖中扣除了年底多发的一个月的薪水。该公司认为年底双薪就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而且员工手册中有年终奖中可以扣除年底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李某认为年终奖不能扣除年底双薪,员工手册中关于“在年终奖中扣除其一个月工资的额度”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协商未果,李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自己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年终奖分配方案,因为公司已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薪酬体系部分,所以其与业绩考核为依据的年终奖部分是不相关联的。因此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李某应当得到相应的全部年终奖奖金,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额度应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