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有权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

案例实录

杨某早年经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来就职于一家商贸公司。由于有多年的从商经验,杨某很快便升到了销售部经理的职位,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杨某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照杨某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合同期满后,杨某想寻求更好的发展,便不再与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由于有竞业限制,工作不好找,杨某打算休息一年,遂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他经济补偿。杨某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吗?

律师分析

杨某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如今,人才流动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人才在流动的同时,也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但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员工离职后在遵守该条款的前提下能得到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杨某作为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可能掌握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公司与杨某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杨某离职后,因竞业限制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原工作的公司应当依法对其按月进行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同时与单位约定关于经济补偿的方式、数额等。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自测小题

填空:钱先生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种性质的公司上班。那么,钱先生辞职后,有权______。[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