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劳动法》第19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证据,也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

另外,在法律有特殊规定下,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比如,《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实,从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角度,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