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合同应当何时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劳动法》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而仅仅在第98条规定了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和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如2003年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不仅确定了,同时也统一了。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大大加重了迟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便意味着只要不出现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应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在裁减人员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优先留用权。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必须引起劳动者的高度重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14、41、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