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权益保护一本通
- 舒丹
- 564字
- 2022-07-27 18:04:42
案例7 哪些劳动者会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5年1月入职甲劳务公司,担任某楼宇的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2016年,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甲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8年3月,甲劳务公司降低赵某工资为1800元,赵某不同意并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申请请求。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规定不能无原则地适用于每个劳动者。本案件中,赵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甲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员工,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甲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