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1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否解除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肖某是四川农村的一个女青年,于2016年8月随同亲友来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不久被某电子公司录用,并与该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电子公司为员工在厂区内提供集体宿舍,员工要严格遵守电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电子公司的工作安排。

肖某进入电子公司工作以后,公司又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但实际上肖某以及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12个小时,多数情况下还不能按时下班,几乎每天都要再延长2个小时,甚至每周唯一的休息日也经常被电子公司要求加班,如果不从,电子公司往往以扣工资或者罚款相要挟,甚至规定少加班一个小时将从工资里面扣20元钱,每个月再从工资里面扣除20%的工资作为保证金,而肖某的月工资才2000元。因此,虽然极不情愿,但为了避免拿不到工资,肖某和其他员工只好按照电子公司的要求加班加点。

除了长时间的工作时间之外,电子公司还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按照电子公司的规定,没有特殊原因,员工不得随便出门,出门必须持有部门主管签字的出门证,而且员工携带的任何物品必须有部门主管的签字并经门卫检查。

肖某实在无法再继续忍受电子公司的工作环境与条件,便向电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返还被扣的保证金。电子公司拒绝了肖某的要求,并称其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要对其进行处罚。肖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肖某在仲裁申请书中认为电子公司采取了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其劳动,还经常性地加班,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要求解除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返还扣除的保证金。

电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肖某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电子公司对肖某加班的要求以及扣除保证金的行为都是经肖某同意的,电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而且肖某在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要求肖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查明肖某所说属实,遂作出裁决:支持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电子公司应当支付肖某的加班工资,返还扣除的保证金。电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肖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本案的关键之处是查明电子公司有没有强迫劳动者劳动的非法行为。如果电子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非法强迫劳动行为,则肖某就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强迫劳动,就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强迫劳动罪。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迫劳动者劳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采取暴力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所谓暴力,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猛烈、凶狠、残酷的一种强制力量。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一般指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强制使用劳动力的目的,直接采用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强暴手段,迫使劳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劳动,如对劳动者实施殴打、捆绑、挟持等行为。

(2)采取威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所谓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对劳动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劳动者精神上处于高度紧张而无法抵抗或者不敢抵抗的状态,强迫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意志从事劳动。如声称要对劳动者给予某种伤害、处罚,扣发工资、奖金等方式,或者威胁对劳动者或其亲属采取某种报复措施等,以此达到要挟劳动者的目的。

(3)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用人单位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而从事的劳动。如非法关闭、封锁厂房车间、以强制力阻拦劳动者的人身活动以及其他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电子公司经常安排肖某等员工超时加班,如肖某等不服从加班要求,则以罚款、扣发工资保证金等相威胁。而且电子公司还存在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如制定了过于严苛的门禁制度等,这虽然不是劳动法上典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但从实际结果来看,亦符合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因为强迫劳动不仅有劳动法中规定的典型的表现方式,而且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等。对于此种外观不是很明显、但实际效果与限制人身自由无异的行为,劳动法也应该予以禁止。

因此,电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肖某可以立即通知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