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是否任何人的理性都有资格立法?

我们这么展开第三节:

反论1:似乎任何人的理性都能立法。因为宗徒说(《罗马书》第2章14节):“没有法律的外邦人,顺着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法律,但自己对自己就是法律。”他这是在一般意义上说的,因此任何人都能为其自身立法。

反论2:再者,正如大哲学家所说,立法者的目标是导人向善。注21但每个人都能将他人引向德性,因此,任何人的理性都有资格立法。

反论3:还有,正如城邦的统治者管理着城邦,家长管理着家庭。城邦的统治者能为其城邦立法。因此,家长也能为其家庭立法。

但是相反,伊西多尔曾认为,《教令集》也写道:“法律是人民的构造,遵循尊长和民众共同的规定”(Lex est constitutio populi,secundum quam majores natu simul cum plebibus aliquid sanxerunt)。注22因此,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立法。

我的回答是,恰当称谓的法律首先是关于共同善的命令。但规定何者实现着共同善,这或者属于全体民众,或者属于全体民众的代理人。因此,法律的制定或者属于全体民众,或者属于关心全体民众的公共人格者;因为在所有其他事项上将某物导向目的也与属于该目的者相关。

答复1:如前文所述,法律不仅以统治者的方式,而且也以被统治者分有的方式存在于人中。就后一种方式而言,在人分有其所收到的统治者命令的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其自身的法。因此,经文接着写到(《罗马书》第2章15节):“如此证明了法律的精华已刻在他们的心上。”

答复2:个人无法有效地导人向善,因为他只能劝告,如果不被接受,就没有像法律所应有的那种强制力,而正如大哲学家所言,这是法律为了确保有效地导向德性所应当具有的。注23但是,这种强制力归属于全体人民或者某种公共人格,他们以此施加痛苦的惩罚,对此我们将会在后面进一步加以讨论。注24因此,法律的制定仅仅属于他们这样的人。

答复3:个人是家庭的一部分,家庭是城邦的一部分,因为正如《政治学》所论,城邦是完善的共同体。注25因而,正如个人的善不是终极目的,它注定要达到共同善,那么一个家庭的善注定要达到城邦的善,而城邦则是完善的共同体。因此,家庭的管理者确实可以发布特定的命令和指示,但这些都不完全具备法律的自然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