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有用?

我们这么展开第一节:

反论1:人所制定的法律似乎没有用处。因为正如前述,每一法律的目的都在于以此使人成为善人。注155但通过劝告比借助法律的强迫更容易引导人们自愿地向善。因此,人没有必要制定法律。

反论2:再者,正如大哲学家所言,人们求助于个别法官就像是求助于灵活的正义。注156而灵活的正义要优于法律所包含的刻板的正义。因此,最好将正义的执行赋予法官的裁断,而不是另外制定法律。

反论3:还有,每一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指导人的行为,这在前面已经阐明。注157但由于人的行为是单个的,在其数目上是无限的,除非通过智者对每个行为逐一调查,否则就无法充分考虑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因此,最好是通过智者的裁断来指导人的行为,而不是制定法律。因此,人法是不必要的。

但是相反,伊西多尔却说:“制定法律是为了抑制人的恣意,保护为邪恶所包围的无辜者,对惩罚的恐惧会阻止邪恶者作恶。”注158这些都是人所最需要的。因此,必须制定人法。

我的回答是,正如前述,人有着对德性的自然倾向;但是德性的完善必须通过某种教化才能实现。注159我们发现,人受益于对食物或者衣物这类必需品的不断追求。人开始这些追求是源自本性,即人的头脑和手足;但却无法像其他动物那样得到充足的供给,因为自然已经充分给予了这些动物以毛皮和食物。很难看出人们怎样在这种教化方面自我满足,由于德性的完善在于抑制人们过度的享乐,而这正是人们所倾向的,特别是那些年轻人,他们更容易被教化。因此,人们需要从别人那里接受这种教化,以便实现德性的完善。而且对于那些年轻人,他们更倾向于德性的行为,这或者是由于他们的自然倾向,或者是通过习惯,或者是上帝的赐予,父亲通过劝告可以实现这种教化。但是,由于一些人放荡而无节制,而且容易作恶,通过语言无法轻易修正,对此必须通过强力和恐惧才能抑制恶,这样他们至少会停止恶行,给别人带来平静,而且这些人自身也由于经常习惯这种行为,从而自愿地做以前由于恐惧才会做的事情,并进而变得良善。这种借助对惩罚的恐惧而施加强制的教化即是法律的规训。因此,为了人的和平和德性,需要制定一些法律;正如大哲学家所言,如果人德性完善就是最为高贵的动物,同样,如果他远离法律和正义就会成为最为低等的动物。注160因为人可以运用他的理性创造满足其情欲甚至邪恶情欲的方法,而这是其他动物所不能做的。

答复1:有着良好倾向的人自愿通过劝告而不是强制趋向德性,但对那些性情邪恶的人除非强迫,否则就无法引向德性。

答复2:正如大哲学家所言,最好所有的事务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是留待法官的裁断。注161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因为与寻找许多确实能够根据单个案件予以正当裁断的法官相比,寻找一些能够制定良法的人更为容易。其次,因为那些立法者在立法之前会有长久的预先思考,而针对个案的裁断却必须在出现之后尽快作出;而且对所有案例通盘考虑也比仅仅考虑单一案例更容易发现什么是正当。最后,因为立法者作出的是关于未来事件的普遍判断,而那些听断的法官却裁断当下的事件,对此他们更容易受到爱恨或者某种贪欲的影响,由此他们的裁断会变得任性。

并非在每个人那里都能发现灵活的正义,而且可能会出现歪曲,因此,如果可能的话,有必要立法决定如何裁断,而只是针对极少的问题才留待人的裁量。

答复3:法律无法涵盖的一些特定的个别事实则需要交由法官处理,大哲学家在同样的段落中也说,例如,针对事情是发生了还是没有发生,诸如此类的事情。注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