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律
- (意)托马斯·阿奎那
- 1257字
- 2022-07-22 16:49:43
第五节 自然法能否改变?
我们这么展开第五节:
反论1:自然法似乎能够改变。因为《德训篇》第17章9节(他赐给他们理智,又赐给他们生命的法律),《注解》说:“他希望写下法律,以此更正自然的法律。”注146但是,被更正即是改变。因此,自然法可以改变。
反论2:再者,杀害无辜、通奸和偷窃都是违背自然法的行为。但我们发现这些事情的性质却被天主改变了:在他命令亚巴郎杀死自己无辜的儿子时(《创世纪》,第22章2节);在他命令犹太人向埃及人借拿和窃取金银之物时(《出谷纪》第12章35节);以及当他命令欧瑟亚娶一个娼妇为妻时(《欧瑟亚书》第1章2节)。因此,自然法是可以改变的。
反论3:还有,伊西多尔说,“共同占有一切财物以及普遍的自由都是自然法的内容”。注147但这些事情看起来都由人法改变了。因此,自然法似乎是可以改变的。
但是相反,《教令集》写道:“自然法始于理性造物的创造。它不随时间发生变化而一直保持不变。”注148
我的回答是,自然法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是增加的方面。在这一意义上,无法阻挡自然法改变,因为通过天主的法律和人法,许多有利于人生的事情已经添加到了自然法之中。
其次,自然法的变动也可以用减除的方式加以理解。以前与自然法一致的事物现在不再如此。在这一意义上,自然法在其首要原则上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在其派生原则上却发生了变化,如前所述,这些原则是源自首要原则的具体而又最接近的结论。自然法不会改变到它所规定的事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正确。但如上所述,它可能由于一些阻碍着特定训令遵守的特殊原因而在罕见的情形中发生改变。
答复1:据说成文法是为更正自然法而订立的。这或者是因为它提供了自然法所需要的东西,或者是因为在涉及特定的事项上,自然法在一些人心中已经败坏了,人们将一些本身是恶的东西看成是善的了,因而需要更正。
答复2:不论是有罪的还是无辜的都死于本性的消亡,众人概莫能外;本性的消亡是天主的权力借着原罪所强加的,正如《撒慕尔纪上》第2章6节所言:“上主使人死,也使人活。”结果,经由天主的命令,死亡可以施加于任何人,不论有罪还是无辜,这没有任何不正义之处。同样地,通奸是与他人经由天主的法律分配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如果经由天主的命令,任何与妇女发生的性关系都不是通奸或乱伦。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拿走他人财产的偷窃。所有的东西都属于天主,依天主的命令拿走的任何东西都不违背其所有人的意志,而那正是偷窃的构成要素。正如第一集所述,不仅在人事中所有为天主所命令的事情都是正确的,而且在自然事物中天主所做的一切也都是符合自然的。注149
答复3:可以在两种意义上说事物是属于自然法的。首先,因为本性倾向于此:如,不应伤害他人。其次,因为本性没有产生与之相反的事物。因此,我们或许说人类不穿衣服是自然法的内容,因为自然没有赋予人衣服,只是技艺发明了衣服。在这个意义上,共同占有一切财物和普遍的自由具有自然法的属性,因为所有权和奴隶制不是由自然产生的,而是由人的理性为人生的利益所设计的。因此,除了增加,自然法在这方面并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