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律
- (意)托马斯·阿奎那
- 1744字
- 2022-07-22 16:49:42
第二节 自然法是包含几项训令还是只有一项?
我们这么展开第二节:
反论1:自然法似乎只包含一项训令而不是多项。因为如前所述,法律是一种训令。注128如果存在许多项自然法训令,则将得出有许多自然法的结论。
反论2:再者,自然法是伴着人性而发生的。但人性尽管对于各个部分而言是多重的,但总体上只有一个。因此,要么因为作为一个整体的本性统一只存在一项自然法训令,要么由于人性的多种部分而存在多项自然法训令。那样的结果将会是,即便是关于情欲的倾向也属于自然法的内容。
反论3:还有,如前所述,法律与理性相关。注129但人的理性只有一个。因此,只存在一项自然法训令。
但是相反,自然法训令与实践事物的关联就像思维的首要原则与证明事项的关联。但是,存在着几项不可证明的首要原则。因此,同样存在着几项自然法训令。
我的回答是,如前所述,自然法的训令对于实践理性而言就是证明的首要原则对于思辨理性,因为两者都是不证自明的原则。注130一个事物可以在两种意义上被说成是不证自明的:第一,在它自身的意义上;第二,在它与我们相关联的意义上。如果命题的谓词包含在主词之中,那么这个命题自身就是不证自明的。但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并不了解主词的定义,这一个命题就不再是自明的了。例如,人是理性的存在物这一命题,就其本质而言是自明的,人们说到人也就是在说理性的存在物。但对于一个不了解什么是人的人来说,这个命题就不再是自明的了。正如波依修斯(Boethius)所言,注131有些命题和公理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自明的;例如,整体比其部分要大(Every whole is greater than its part, Omne totum est majus sua parte),与同一事物相等的事物也彼此相等(Things equal to one and the same are equal to one another, Quae uni et eidem sunt aequalia sibi invicem sunt aequalia),这些所有人都理解其术语的命题即是如此。但一些命题仅仅对于那些理解其术语的智慧者是自明的。因此,对于知道天使不是形体的人,天使不受地点限制这是自明的。但这对于没有学识的人来说却不是自明的,因为他们不能理解它。
在人类理解的那些事物中存在着特定的顺序。首先进入人类理解之中的是物或存在(being, ens),对它的理解纳入到人类所理解的所有事物之中。因此,首要的不可证明的原则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被肯定又被否定”(the same thing cannot be affirmed and denied at the same time, quod non est simul affirmare et negare),这建立于存在和非存在的概念之上:如在《形而上学》中所论述的,注132基于这一原则所有其他原则得以确立。正如存在绝对是理解的首要事物,善就是进入实践理性理解的首要事物,它指向行动(因为每个主体都为目的而行动,这就具有善的性质)。因此,实践理性的首要原则是建立在善的本质基础上的,即,善即是所有事物所追求的(good is that which all things seek after, bonum est quod omina appetunt)。那么,法律的首要规范就是行善、追求善并避免恶(good is to be done and promoted, and evil is to be avoided; bonum est faciendum et prosequendum, et malum vitandum)。所有其他的自然法训令都以此为基础;实践理性自然地理解为人类善的所有事物都属于以追求或避免的事物的形式所存在的自然法训令。
然而,由于善有着目的的性质,恶有着相反的性质,因此,人对之有着自然倾向的那些事物自然地被理性理解为善,然后作为追求的对象,而与之相反的恶则作为予以避免的对象。因此,自然法训令的序列是与自然倾向的序列相应的。首先,人有着向善的倾向,这是与一切物质所共有的本质一致的,亦即每一本体依其本性都追求着自我保存。由于这种倾向,保存人的生命避开其障碍的全部手段都属于自然法。其次,依据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本性,人有着一种向着与他有特殊关联的事物的倾向,由于这种本性,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全部东西都被说成是自然法的内容,注133诸如性活动、教育后代,等等。再次,根据人的理性本质,人内在地专有着一种向善的倾向。例如,人有一种去认识天主真理、生活于社会之中的自然倾向。与在这一方面相关的任何东西都属于自然法,例如,祛除无知,避免冒犯自己生活群体中的人,以及其他与上述倾向相关的事情。
答复1:所有这些自然法的训令在其源自首要原则的意义上都体现着一种自然法的特征。
答复2:如前所述,人性任何部分的倾向,诸如情欲和易怒,在其为理性所统治的意义上都属于自然法,它们都可被还原为首要原则。因此,自然法训令自身有多种,但却都建立于一项共同的基础之上。
答复3:尽管理性自身只有一个,但它却指导着与人相关的所有事情,因此,为理性所统治的任何事物都被包含在理性的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