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律
- (意)托马斯·阿奎那
- 1207字
- 2022-07-22 16:49:40
第一节 永恒法是否是存于天主内的至高理型?
我们这么展开第一节:
反论1:永恒法似乎不是天主内的至高理型(supreme exemplar, summa ratio)。因为只有一种永恒法。但在天主的神圣心识中却有许多事物理型,因为奥古斯丁说天主是依据事物理型造物的。注85因此,永恒法似乎与天主神圣心识中的理型不同。
反论2:再者,如前所述,以语词的形式颁布是法律的本质。注86但根据第一部分所说,注87语词是表示天主位格的术语,而理型涉及的却是天主的本质。因此,永恒法与天主的理型不同。
反论3:还有,奥古斯丁说:“我们在心灵上发现一种法律,称之为真理。”注88但在我们心灵上的法律即是永恒法。因此,真理即是永恒法。但是真理与理型并非同一概念。因此,永恒法与至高理型不同。
但是相反,奥古斯丁却说:“永恒法是我们必须一直遵守的至高理型。”注89
我的回答是,正如在每位工匠心里都预存着以其技能所要创造的事物的理型,在每位统治者心里也一定存在着那些服从其统治的人所要执行事情的秩序的理型。依技能创造事物的理型称之为那种技能产品的模型,同样,统治其臣民的人心中的理型如果还符合前述所提及的其他属于法律本质的条件就具有法律的特征。注90如第一集所言,天主以其智慧创造万物,以此成为其技能产品的创造者。注91同样,第一集还表明,天主统治着每一单一造物的运动和行为。注92因此,正如超凡智慧的理型在其创造万物的意义上具有技艺、模型或者理念的特征,它在推动万物实现其预定目的的意义上就具有法律的特征。所以说,永恒法即是超凡智慧的理型,指引着所有的运动和行为。
答复1:奥古斯丁在那段文字中论及单一事物真正本质所涉及的观念理型,依据与事物的不同关系,它们中间存在着差别和多样性,这在第一集已经讲明。注93但如前述,法律通过要求人们实现共同善而指引人们的行为。注94那么,对于那些本身不同的事物,如果它们指向一个相同的东西,也会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永恒法由于是这种秩序的理型而统一于一种。
答复2:对于任何种类的语词来说,都需要考虑两点:语词本身以及语词所要表达的对象。这是因为,口语由人口发出,表达的是人类语言所要表明的事物。这同样适用于人类的思维语言,它不过是心灵的构思,以此人们在思维中表达其所思维的对象。因此,天主内的圣言是圣父理智的构思,是一个位格的术语。但正如奥古斯丁所言,天主知识范围内所有事物不管涉及本质或者位格,又或者天主的作品,都是通过这圣言表达的。注95但在这圣言所表达的事物中也包括永恒法。这不能说明永恒法是天主位格的名称。然而,由于语词和理型的契合,这与圣子却是相称的。
答复3:在与事物的关系上,神圣理智的理型与人类理智的理型却不相同。这是因为人类理智由事物加以权衡,它的概念的真假并非基于自身,而是基于与事物是否相符,正所谓“意见或真或假取决于事物或是或否”。但是,神圣理智自身即是事物的标准,因为正如第一集所言,事物只要反映神圣理智即为真。注96因此,神圣理智自身即真,其理型也自身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