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法是否存在?

我们这么展开第三节:

反论1:似乎不存在人法。因为如前所述,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分有。奥古斯丁说,通过永恒法,所有事物都得到了最有秩序的安排。注38因此,自然法足以安排一切人间秩序。这样就不需要人法了。

反论2:再者,如前所述,法律具有标准的特性。注39但是根据《形而上学》所阐明的,注40人的理性不是事物的标准,真实情况恰恰相反。因此,人的理性不能产生法律。

反论3:还有,如《形而上学》所论,标准应当至为确定。注41但根据《智慧篇》第9章14节:“有的人的思想常是不定的;我们人的计谋常是无常的。”可见,人的理性指令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律不能产生于人的理性。

但是相反,奥古斯丁区分了两类法律,一类是永恒法,另一类是非永恒法,他称后者为人法。注42

我的回答是,前文业已表明,法律是实践理性的指令。注43我们可以看到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遵循着类似的步骤,如前所述,注44二者都是从某些原则出发到达特定的结论。正如思辨理性中发生的事情,我们可以从自然可知的不可证明的原则中得出各种不同科学的结论,这种知识并非通过我们的本性即可得知,而是通过理性的努力方可获得,因此,从自然法的原则,从共同的不证自明的原则,人类理性需要进入到对特定事项的更为具体的决定。如果符合前述关于法律的其他必要条件,这些由人类理性所产生的具体决定就称为人法。注45因此,西塞罗在他的《修辞学》中说,正义植根于自然,习俗发端于效用,从自然流溢而为习俗称许之物由于对法律的敬畏而得到认可。注46

答复1:人的理性无法完全分有天主的理性命令,而只能根据其自身的形式不完善地分有。因此,正如就思辨理性而言,通过对天主智慧的自然分有,我们就有了共同原则的知识,但却不是特定真理的完善知识,而这种完善知识只包含于天主智慧之中;就实践理性而言,人有着按照共同原则对永恒法的自然分有,但这不是关于特殊情形的特定决定,而它们只包含于永恒法中。因此,需要人的理性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法律。

答复2:人的理性自身不是事物的尺度。但是通过自然铭刻在人的理性之上的原则却是所有与人的行为有关的事物的一般规则和标准,对于这种行为,自然理性是它的规则和标准,虽然它不是来自自然的事物的标准。

答复3:实践理性与实践活动相关,这些活动是个别的和偶然的,但却不与必然性事物相关,那些事物与思辨理性相关。因此,人法不可能具有科学证明结论所具有的绝对正确性。无法要求每种标准都确定无误,而是要视其特定的种类范围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