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永恒法是否存在?

我们这么展开第一节:

反论1:似乎不存在永恒法。这是因为法律都加之于人,但除了永恒的天主,不存在法律所要施加的永恒的人。因此,不存在永恒的法律。

反论2:再者,颁布对于法律而言是必需的。但是颁布不可能是永恒的,因为不存在颁布所针对的永恒的人。因此,不存在永恒的法律。

反论3:还有,法律意指实现目的的指令。但任何指向目的的事物都不是永恒的,只有终极目的才是永恒的。因此,不存在永恒的法律。

但是相反,奥古斯丁(Augustine)说:“那种被视为至高理性的法律只能被理解为永恒不变的。”注29

我的回答是,如前所述,法律不过是实践理性的指令,源于治理完善共同体的统治者。注30既然如第一部分所言,世界是由天主的智慧所统治的,注31那么,显然整个宇宙共同体也就由天主的理性所统治。因此,在天主作为宇宙统治者统辖万物这一观念中存在着法律的本质。并且,由于天主的理性不是在时间之内形成关于事物的概念,而是具有永恒的概念,那么根据《箴言》第8章23节,这种法律必然被称作永恒的。

答复1:人自身中不存在的事物存在于天主中,这些事物是天主知道并预定的,正如《罗马书》第4章17节所言:“他叫那不存在的成为存在的。”因此,天主之法律的永恒概念就其是天主为统辖其预知的事物而规定的而言具有永恒法的特征。

答复2:颁布是借助口头的语词或者书写的文字进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永恒法都得以颁布出来,因为天主的圣言和生命书都是永恒的。但是,从听或者读的造物这一方来说,颁布却不可能是永恒的。

答复3:法律意指主动实现目的的指令,即它引导事物指向其目的;但这不是被动的,即是说,除非偶然的情况下,对于一个目的外在于自身的统治者,他的法律必须要指向该目的,否则的话,法律本身是不要求指向一个目的的。但是,神圣统治的目的是天主自身,而他的法律即是他自身。因此,永恒法不指向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