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研究:以河南为例
- 丛胜美
- 2486字
- 2022-07-26 19:08:01
2.2 相关概念界定
2.2.1 粮食
保障粮食安全其中一点就是要保障粮食产量。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国粮食自给率需维持在95%以上。目前,我国主要强调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自给,这里的口粮主要指小麦和大米。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把小麦、玉米与大米作为主要粮食作物,因此,我们把小麦、玉米、大米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书中提到的粮食统指这三类粮食作物。
2.2.2 利益补偿机制的参与主体
(1)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
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第28号文,明确提出了粮食流通体制未来的改革方向,国家粮食安全自此基本上形成“主产区”“主销区”的粮食生产的区域分工格局。
粮食主产区指的是从自然条件(如土壤、地形、气候等)与经济条件来讲,粮食产量较大、适宜种植粮食作物,同时经济发展比较优势不明显的地区的统称,衡量是否是粮食主产区的指标主要有粮食产量、提供的商品粮数量以及播种面积等。2003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确定黑龙江(含省农垦总局)、吉林、辽宁(不含大连)、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不含青岛)、江苏、安徽、四川、湖南、湖北、江西13个省级单位作为粮食主产区。本研究所使用的粮食主产区概念也是指上述13个省份。
粮食主销区主要指沿海地区的部分省市,包括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天津市和上海市。这些地区的主要特征就是经济较为发达,二三产业土地需求量大且盈利能力高。
(2)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指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相对应。中央政府具有指导粮食主产区工作方向、制定粮食主产区相关政策的权利,因此,也是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制定者。
(3)粮食主产区农户。
粮食主产区农户主要指的是粮食主产区范围内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与农户。河南省农民均属于粮食主产区农户。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中把全部农户均纳入研究范围,以便分析农民的种粮行为。
(4)三者间关系。
图2-3 利益补偿机制参与主体的关系
2.2.3 利益
(1)利益。
但凡能满足人类欲望的事物,均可称为利益,利益包括的东西非常多,某种程度上来说金钱、权势、荣誉、名气、地位、领土、主权乃至帮助他人所带来的快感均可以称为利益。
由于粮食产销区的划分导致的利益流转,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之下,土地尤其是平原面积有限,经济的发展与土地的获得开始挂钩。我国人口数量巨大但人均可耕地资源并不充沛,想要保持粮食安全,需要大量的土地投入。土地总量是不变的,经济发展到今天,各类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需求量剧增,农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开始互相挤占,现有土地数量已经无法满足全部需求。也就是说,土地的利用开始趋于饱和,土地功能的划定意味着土地使用类型的确定,部分使用类型的土地有可能面临因划定面积不够导致需求无法满足。正因如此,过多承担粮食生产任务的地区才会带来利益的流失。
把利益的概念放在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下进行理解时,利益具体来说,有三方面的指代:
首先,利益可以指获得粮食安全,也可以理解为获得稳定的发展环境。粮食主产区承担了大量的粮食生产任务,粮食产量得到保障后,整个国家能够获得粮食安全上的保障。粮食主销区的粮食产量较低,甚至无法维持本省需要,通过粮食的调入才保障了自身需求,因此粮食主销区切实享受到了粮食主产区生产带来的粮食安全。中央政府虽然没有实际上的粮食消耗,但是也享受了粮食安全的红利。当粮食安全得以保障后,才能给全国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其次,利益可以指获得经济的发展。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投入到粮食生产方面,虽然能创造GDP,但是不能创造财政收入,并且第一产业生产能力较低,对GDP贡献也十分有限。相同的土地投入到第二、第三产业时,所获得的GDP与财政收入将会大大提高。从这个角度来讲,粮食主销区由于较少的投入粮食生产,可以有更多的土地投入到其他高回报产业中,经济因此获得更好的发展,即因此产生利益。
最后,利益可以指获得资金收益。不论发展什么产业,前期均会进行投入。当发展粮食生产时,所在地政府需要从财政资金中配备若干数量的资金用于粮食补贴、基础设施维修等,这部分资金对于政府来说是沉默成本。反过来,粮食生产较少的地区,由于减少粮食产量,这部分的支出也相应减少,可以说是变相获得了资金。
(2)获利。
获利指的是某个单位或个体得到或享受到了上文提到的一点或几点利益。从粮食安全的角度来分析,整个国家不论政府还是个人都能享受到粮食生产带来的粮食安全,因此,所有单位和个体都是获利方。从获得经济发展角度分析,粮食主销区把有限的土地资源投入到高回报的二三产业中,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它获得了这部分利益;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也使得中央政府获得了利益。从资金收益角度分析,粮食主销区变相减少了资金支出,是获利方。
(3)损利。
损利指的是某个单位或个体失去了上文提到的一点或几点利益。利益的损失主要集中在经济与资金方面。相比较发展其他产业,过多地生产粮食一方面挤压了其他产业用地,另一方面带来了资金的大量投入,多余粮食外调更使补贴资金变相外流,因此粮食主产区成为利益的损失方。具体来说,粮食主产区政府与粮食主产区人民(包括农民与非农民)均是利益损失方。由于二三产业发展的受限,粮食主产区政府财政收入受限,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受限,人员工资水平被压低,工作岗位增加有限,农民外出务工机会有限且工资水平上不去,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4)利益补偿机制。
由于耕地、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粮食主产区在经济层面遭受了损失,主产区所在居民收入水平也相应较低,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均受到侵害,而作为既得利益者的粮食主销区却并未为此付出,这就造成了利益补偿的空间。因此,本研究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理解是,为了弥补粮食主产区在耕地、资金等方面的损失,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障粮食生产,而对粮食主产区进行的转移支付、发展支持等一系列措施。
利益补偿机制不仅限于资金形式的补偿,还可以包含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措施与手段。只要能改善主产区发展现状,提升主产区政府与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措施均可以纳入利益补偿机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