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研究:以河南为例
- 丛胜美
- 624字
- 2022-07-26 19:08:00
1.6 本研究创新点
第一,扩展了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对象。以往的研究中把粮食主产区农户与主产区内的粮食主产县作为主要的利益补偿对象进行研究。本研究认为,粮食主产区是以省作为基本单位的,主产省内的县、农户存在利益受损状况,主产省本省也必然会存在利益受损。因此,从主产区省的层面来分析利益补偿问题,能够较为全面地覆盖主产区利益损失,起到更好的补偿效果。
第二,本研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较为严谨的计量方式对主产区所在省的利益损失状况进行了研究。以往的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受损的额度以及补偿额度的测算,并没有运用较为严谨的计量方法来展开,而是根据机会成本等理论,运用简单的四则运算方式,采用不够准确的数据进行模糊的计算,所得到的结果不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因为可参考价值大大降低。本研究中,首次运用倾向性评分倍差法对粮食主产区省层面的利益损失进行估计,排除了自身因素、不同样本间的异质性因素等影响,使结果更为准确、可靠,为粮食主产区省的层面存在利益损失提供了实证性的证据,并为接下来测算具体的利益补偿额度提供了参考。
第三,本研究从经济小农与理性小农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已有的研究中往往只从某些特定角度来分析农户种粮积极性。本研究认为,农户的种粮积极性本身是一种个体主观感受,并在2015年开展的针对河南的农户调研中得到验证,农户非常看重粮作行为带来的收入,但是同时也会受到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它们共同影响着农民的劳动行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