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性之二 保险的社会属性
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与社会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后再一次对保险进行了定位。
近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在社会服务领域创新产品,提升保障水平;投资养老、健康产业,增加服务供给,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的支撑作用的发挥仍不够充分,保障功能和资金支持力度有待提升。
《意见》明确,要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提高相关领域风险保障水平,增加长期资金供给,重点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完善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
二是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积极发展多样化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在安全审慎的基础上,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力争到2025年,为参保人积累不低于6万亿元的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发挥保障功能,提升6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障水平。优化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持政策,完善公证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等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三是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积极开发专属保险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多运用保险机制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
四是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等优势,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创新创业及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是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定期寿险产品定价利率。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完善配套政策。
如果说“新国十条”从保险的国家属性上进行了定位,那么《意见》就是从保险的社会属性上进行了定位。
保险的社会属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说法,商品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之所以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因为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劳动创造的,是通过社会关系才有的。这个界定感觉很宽泛,因为所有商品都具有社会属性,据此很难分清到底哪些商品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
具体到保险,我们可以参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商品社会属性的界定,给出保险社会属性的定义。
在一定经济社会基础下的、保险本身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性质与上层建筑的结合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形成的自然形态,它所反映的内容叫作保险社会属性。
可见,保险的社会属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经济社会、上层建筑而变化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属性,但是社会主义不是一种社会属性,而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通俗地讲,保险社会属性就是在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根据该区域的经济水平、种群状况、环境水平、民族风俗等条件所制定并能够影响、促进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险法律、保险制度、保险文化等意识形态,通过这些意识形态所反映并区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风格。
保险社会属性就是保险的性质本身(保险的本质),所以我们谈论保险时,都不能忽略其社会属性。保险社会属性是保险国家属性的延续,更是保险国家属性的实践。
基于保险社会属性的高质量发展
自诞生之日起,保险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助机制,是将个体风险分散到社会的一个桥梁。
在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现代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越发明显。作为汇聚和分散风险的行业,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兼具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不但能够实现“千家万户保一家”“平时投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功能,还是个人、家庭、企业财富管理和资金保值增值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保险业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够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损失,防患未然,将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事故消弭于萌芽状态,协助政府和社会组织有效地管理社会风险,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保险的社会属性有哪些?如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属性?如何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关键是我们对于保险价值的理解。评估保险的不同价值,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保险在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角色,下述为保险的三项主要价值:①保险促进经济发展和激发个人的创业精神,并通过事前风险管理实施风险缓解;②保险可帮助家庭、企业和经济在保险事件发生后更快获得复苏;③保险在将储蓄引向投资中发挥重要作用。图1-1简明扼要地概述了保险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图1-1 保险的价值
《意见》指出,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行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在社会服务领域创新产品,提升保障水平;在投资养老、健康产业,增加服务供给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作用与评估——基于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郑秉文)一文在对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对改革开放以来40年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建设进行了论述,对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年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脉络和不同板块进行了全面回顾和完整评价。尤其是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做了详尽分析之后,首次在学术界提出了一个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分析框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绩效评估进行了理论诠释和制度解析,进而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分为五种类型并逐一做出评价,认为:
(1)“普通型”商业保险得到了跨越式发展,为全面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打下了基础。
(2)“合作型”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影响深远,趋势不可逆,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样板。
(3)“补贴型”商业保险作为涉老适老商业保险产品,均应得到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实现一定的“普惠性”。但由于政策执行的差异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供需双方均表现冷淡,市场不旺。
(4)“创新型”商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政策供给短缺,承保主体的观望情绪浓厚,止步不前,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5)“税优型”商业保险虽然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但税优健康保险和税延养老保险均遭遇发展瓶颈,难以承担起第三支柱的重任。
从保险社会属性的高度理解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险变成了一种上层建筑结合体(Superstructure Combination)、一种自然形态,而不是“上层建筑”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