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银行的逻辑(第2版)
- 汪洋
- 4810字
- 2024-11-02 22:33:47
2.1 金融机构分类以及部门分类
中央银行属于典型的金融机构,只不过地位比较特殊。从机构的性质来看,中央银行属于何种金融机构呢?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都存在以下特征:第一,持有的资产可能面临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或汇率风险;第二,其资产和负债都面临流动性风险;第三,资产负债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第四,都采取了负债经营模式,资本金占比很低。从负债方来看,金融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存款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和信用社;另一类是非存款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与共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的划分,主要依据其资产和负债特征。根据IMF《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onetary and Financial Statistics Manual)(以下简称“《手册》”)的定义,中央银行在狭义上属于存款性公司(Depository Corporations),在广义上属于金融性公司(Financial Corporations)。如表2-1所示,金融性公司分为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性公司(Other Financial Corporations),存款性公司又分为货币当局和其他存款性公司(Other Depository Corporations)。换言之,除中央银行(货币当局)之外的金融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其他存款性公司,另一类是其他金融性公司。根据《手册》的定义,其他金融性公司又分为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Insurance Corporations and Pension Funds)、其他金融中介机构(Other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金融辅助机构(Financial Auxiliaries)。其中,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大致对应了国内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保险机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承销商和交易商以及特殊目的载体(SPV)等。金融辅助机构主要从事与金融资产和负债交易相关联的活动,或者与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相关联的活动,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并不获得所交易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所有权,这些机构包括各类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金融担保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市场提供基础设施的公司等。
表2-1 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资料来源:IMF《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
2.1.1 金融机构的分类
其他存款性公司的负债主要是存款货币,并纳入广义货币供应量的统计范围。其他存款性公司包括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s)、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s)、储蓄银行(Savings Banks)[1]、储贷协会(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房屋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ies,起源于英国的一种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抵押贷款银行(Mortgage Banks)、信用社(Credit Unions)、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和农业银行(Rural and Agricultural Banks)、主要从事金融性公司业务的旅行支票公司(Travelers' Check Companies that Mainly Engage in Financial Corporation Activities)。有的教材也将其他存款性公司称为存款货币银行(Deposit Money Banks)或商业银行。在美国,一些最大的银行通常称为货币中心银行(Money Center Banks)。要想成为货币中心银行,一方面看其地理位置,另一方面看其是否严重依赖非存款或者借入资金作为其资金来源。其他金融性公司主要包括保险公司(Insurance Corporations)和养老基金(Pension Funds)、共同基金(Mutual Funds)、证券交易所等。其他金融性公司主要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股份,或者发行保单等方式来获得资金,这类负债通常不计入货币供应量。
根据其资产与负债的不同,美国将金融机构分为三类:存款机构与银行(Depository Institutions,Banks)、契约型储蓄机构(Contractual Savings Institutions)和投资中介机构(Investment Intermediaries)。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机构,负债主要是各类存款,资产主要是工商业贷款、消费者贷款、抵押贷款、美国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等。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寿险公司(Life Insurance Companies)、财险公司(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养老基金、政府退休基金(Government Retirement Funds),其负债主要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Premiums from Policies)、雇主和雇员的社保及医保等基金缴款(Contributions),资产主要是企业股票、各类抵押贷款、各类债券等。契约型储蓄机构的主要特征是,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收到确定的付款,同时在合同规定的事件发生时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规定的款项。投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公司[也称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ies)]、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主要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股票、债券或者份额来筹集资金,资产主要是发放的各类贷款,投资的各种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此外,美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将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划分为存款性机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统计领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没有被纳入金融统计、部分创新型金融产品的信息统计不完整、缺乏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等。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对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了改进。例如,将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分类为货币当局,将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类为监管当局,把具有部分监管职能的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单列,统一分类为交易与结算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是否吸收公众存款、是否缴纳法定准备金以及在货币创造中的地位,将原银监会监管的机构划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两类。前者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财务公司。后者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等机构。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新设立特定目的载体类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计划、代课理财项目和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读者在其他专业书籍中还可以看到,《手册》中的“其他存款性公司”在中国对应的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截至2020年年末尚未纳入现有金融机构分类。
不少人将“Financial Intermediaries”和“Financial Intermediation”都译为“金融中介”或“金融媒介”。不论采用何种译法,在中文语境下我们都难以对这两个术语的含义予以区分。不过,在英文语境下,这两者的差异还是非常显著的。“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一词的英文定义是“Institutions (such as banks, insurance companies, mutual funds, pension funds, and finance companies) that borrow funds from people who have saved and then make loans to others”,译成中文就是“从储蓄方借入资金,然后发放贷款给其他方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金融公司”,因此“Financial Intermediaries”应该译为“金融中介组织”或“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tion”的英文定义是“The process of indirect finance whereby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link lender-savers and borrower-spenders”,译成中文就是“各类金融中介机构连接贷款方(储蓄者)和借款方(消费者)的间接融资过程”,因此“Financial Intermediation”应该译为“金融中介过程”或“金融中介活动”。根据国际社会的统计惯例,公司被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务,另一类主要提供货物与其他服务。前面提到的金融中介活动就是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属于生产性活动(Productive Activities),具体包括金融中介活动(Financial Intermediation)、金融风险管理(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流动性转换(Liquidity Transformation)或辅助性金融活动(Auxiliary Financial Activities)的成果。金融中介活动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但是不提供其他的货物与服务。简言之,金融中介过程具有生产的属性。
专栏2-1
金融机构部门及其分类
从整体上来看,金融机构部门包括所有主要从事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含保险、养老金等)活动的公司。金融机构通常包括三类,即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金融辅助机构(Financial Auxiliaries)和其他金融机构(Other Financial Corporations[2])。金融中介机构是以在市场上从事金融交易获得金融资产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发生负债的机构单位,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辅助机构主要为金融市场提供服务,从事与金融资产或负债交易相关联的活动,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不获得所经手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同样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其大多数资产或负债并非在公开市场上交易而得。本书提到的存款性公司属于金融中介机构。
2.1.2 部门机构的分类
要完整地认识中央银行的机构属性,必须对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有深入的了解。表2-2给出了一个简化的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表2-2 简化的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与工商企业和经营性金融机构一样,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也是由资产、负债和资本金三大项构成,其中每一项又由若干子项组成。在资产方,中央银行的资产分为国外净资产和国内资产两大类。其中,国内资产分为四个构成项:对政府的要求权、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要求权、对其他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权和对住户部门的要求权。在负债方,主要是储备货币、政府存款、中央银行发行的证券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的负债。储备货币是中央银行负债的主体,分为货币发行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负债两类。前者分为流通中现金和库存现金,后者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资产负债表的右侧最后一项是“资本金”。
整个资产负债表基本上是按各个部门来分类的。何谓部门(Sectors)呢?根据机构单位(Institutional Units)的基本功能、行为和目标,SNA将其分为五个独立的部门:非金融公司(Non-financial Corporations)、金融公司(Financial Corporations)、一般政府机构(General Government)、住户(Households)、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Non-profit Institutions Serving Households,NPISHs)。
例如,非金融公司是指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提供非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等,所有非金融公司组成了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是指主要从事金融中介活动以及与金融中介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公司,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公司组成了金融公司部门。一般政府机构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拥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权的机构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群众性团体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主要职能包括:通过税收和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后向社会公众提供货物和服务;通过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从事非市场性生产。所有一般政府机构组成了政府部门。住户是指共享同一生活设施,共同使用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共同消费住房、食品和其他消费品与服务的个人或个人群体。所有住户组成了住户部门。住户部门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和投资者。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是指从事非市场性生产,为住户提供服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和社会捐赠,且不受政府控制的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如宗教组织,各种社交、文化、娱乐和体育俱乐部,以及各类慈善、救济和援助组织等,它们组成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以上五个部门组成了一国的经济总体。与一国上述五个部门发生交易的所有非常住单位,视为同一个机构部门处理,简称国外部门(Foreign Sector)。
既然本书的目的是分析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活动,为了更好地揭示货币政策发生变化后各部门的资金变化情况,本书将机构部门的分类加以调整,细化了金融公司部门的分类,合并了非金融公司部门、住户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具体分为以下六类: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和国外部门(见表2-3)。前三类就是IMF对金融机构的分类,政府部门是指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住户部门就是除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国内部门(也称“居民部门”)包括以上五类机构,国外部门包括国外的所有部门,也称“非居民部门”。
表2-3 机构部门的分类
在不同的国家,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设置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科目甚至没有设置,如有的中央银行并未采取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这种方式来调控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也就没有“中央银行发行的证券”科目;有的中央银行不实行法定准备金制度,负债方也就没有“法定准备金”科目;有的中央银行不对本国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不履行“最后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LOLR)职能,在资产方也就没有“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要求权”科目。
从历史发展变化来看,在中央银行诞生之初,以上各个科目也并非同时存在,随着中央银行职能的不断扩大,才陆续设置相应科目。例如,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发行货币,还向国有企业提供融资,表现为“对住户部门的要求权”科目余额较大,这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宏观金融调控职能,对普通企业的贷款余额逐年下降,并将对企业的贷款全部划转给商业银行,2016年年底这类贷款只有约81亿元,与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资产方余额343 711亿元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异,就体现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各个科目当中。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