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恋爱期共同买房,分手后,女方需要偿还男友多付的首付款吗

案例2[2]

谭某与方某于202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于2021年1月以共同购买人身份购买了海珠区南洲路某房屋,价款为127万元。其中首期款、税费、中介费、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费等前期费用(以下统称首期房款费用)共计45万元,谭某支付了40万元,方某支付了5万元。自涉案房屋按揭供楼之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两人合共支付供楼款4.6万元,其中谭某支付了约3万元,方某支付了约1.6万元。交易成功后,房管部门向谭某、方某核发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登记两人各自占有房屋50%产权。两人分手后就该房屋相关费用和按揭续供等问题的分歧较大,故谭某将方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首期房款费用17.5万元、供楼款0.7万元的垫付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意见

谭某与方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两人各占50%产权。根据谭某、方某各自陈述的购房经过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谭某的多付首期房款费用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本案中,谭某将上述首期房款费用赠与方某所附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即如果谭某和方某未结婚,则谭某赠与行为失效,方某应将谭某多支付的首期房款费用以及供楼款返还给谭某。关于首期房款费用,双方合计支出45万元,按照双方各占50%的产权比例,双方应各自承担22.5万元,方某实际支出5万元。因此,方某应返还谭某17.5万元。关于供楼款,同理,方某减去其已经支付的1.6万元,还应返还谭某0.7万元。因此,谭某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知识点

恋爱期间买房,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好以自己的名义购房。以自己的名义购房能保障自己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从而降低日后因分手或离婚而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2)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务必签署一份共同购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出资的具体情况以及各自所占有的房产份额。

(3)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购房,在支付房款时请务必不要用现金,最好用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转账,便于发生纠纷时证明付款的数额。

(4)不论是购房合同、双方签署的协议,还是购房的相关票据、支付凭证等都必须保留好。

(5)如果双方已经同居,且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共有方式,该房屋一般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如果双方能证明各自出资比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如果不能证明,则等额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