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低压电器的安装与验收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

3.0.2 低压电器的保管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妥善保管设备和材料,以防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设备的保管及期限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0.3 采用的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均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属于“CCC”认证范围的设备,应有认证标识及认证证书;设备应有铭牌;不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器设备。

凡未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均不得使用和安装。“CCC”认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低压电器大部分均在认证范围内,故应执行。

国家相关部门会定期公布强制性淘汰产品目录,推广采用安全可靠、高效节能产品,减少能源消耗,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因此不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低压电器设备。

3.0.4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和密封应完好。

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4 外观应完好,无破损、变形等现象。

本条规定:

1 事先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良好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和密封应完好。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受潮影响施工。

2 每台设备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复杂设备带有试验记录和装箱清单等。

3.0.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为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0.6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应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房间的门、窗、地面、墙壁、顶棚应施工完毕;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应完毕。

2)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为了避免现场施工混乱,加强施工管理,实行文明施工,本条提出低压电器安装前,有关的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要求,以便给安装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条件,这对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非常重要,因此协调电气安装与土建施工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3.0.7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等应无裂纹或伤痕;

4 紧固件应无松动;

5 附件应齐全、完好。

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检查程序。低压电器经过运输、搬运后有可能损坏,尤其易碎易损件(如瓷座、灭弧罩、绝缘底板等),为确保安装质量,排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行,故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3.0.8 低压电器的安装环境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环境超出规定时,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考虑降容系数。

低压电器的安装通常与周围空气温度、相对湿度、海拔、污染等级等环境因素有关,因此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核对。

3.0.9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宜小于200mm;

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mm~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对安装高度提出的要求主要是考虑防止低压电器被水浸泡及接线方便。

对侧面有操作手柄的电器,为了便于操作和维修,特规定手柄和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3.0.10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低压电器通常为垂直安装,但近年来由于有的低压电器,如低压断路器性能的改善,有的是允许水平安装的,为此本条不作硬性规定。但低压电器的安装应优先满足操作方便的要求,有的工程为便于接线将部分低压电器水平安装,造成了操作的极大不便,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宜垂直安装。

3.0.11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他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不应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不应使用塑料胀塞或木楔固定。

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或厂家配套提供的其他防锈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4 有防振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振装置,其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

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3.0.12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识进行;

2 接线应排列整齐、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

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有金属防锈层或铜质的螺栓和螺钉,并应有配套的防松装置,连接时应拧紧,拧紧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且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6 裸带电导体与电器连接时,其电气间隙不应小于与其直接相连的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的电气间隙;

7 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器,其通信系统接线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本条是对低压电器的外部接线提出的基本要求。

1 应按低压电器产品的接线标识进行正确接线,否则可能影响其正常运行,甚至造成损坏。

3 通常电源侧的导线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导线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目的是为了安全,断电后,以负荷侧不带电为原则。否则,应经设计确认。

4 电器的接线螺栓及螺钉的防锈层,系指镀锌、镀铬等金属防护层。

6 电气间隙过小,易引发短路事故。

3.0.13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标识清晰;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强调对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安装时的要求。标识清晰是为了防止误操作。

3.0.14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其底部高度不应低于1.8m,在其明显部位应设置警告标志。

本条是为了确保安全运行、防止乱动设备、提醒人们注意带电设备而制订的,以避免电击事故的发生。

3.0.15 室内使用的低压电器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雪等有效措施。

3.0.16 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

当电气设备故障致使其金属外壳、框架带电时,极易造成人身电击事故,因此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地必须可靠,不应利用安装螺栓作接地,因为可靠接地应符合永久连续的基本原则,接地端子或螺栓应专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0.17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3.0.18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清理工作。

投入运行前应清除落于电器设备上的杂物及灰尘,以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