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设计应重点分析流域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流失防治需求,应以“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及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进行总体布置,并应据此开展各类措施或单项工程的设计。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设计因我国地域差异大而显得多样繁杂,因此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需针对所在区域的小流域(或片区)特点,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需求,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基础上进行总体布置,而后进行各项措施的设计。

即使是同类水土保持措施,不同区域也会有较大差异,需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水土保持的根本任务是水土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与开发。在山区丘陵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应把解决农村生产生活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单纯地强调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是难以实施的。

3.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应通过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合主体工程设计,充分利用与保护水土资源,注重生态,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分区开展水土保持设计,使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与项目区生态、地貌、植被、景观相协调。

经过近15年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与建设的实践,“保护优先、注重生态、强化工程设计与生态的协调与融合”的水土保持设计理念已成共识,故规定此条。

3.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因涉及行业众多,难以形成统一的设计规定。设计中总体布局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的有关规定,再结合具体行业的技术规范确定。

3.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调查与勘测资料及图件比例尺的基本要求应按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的有关规范执行。

3.0.5 水土保持的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应按总体布置(局)中确定的各项措施有机组合所发挥的作用和要求,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确定。

本规范虽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的级别划分和设计标准,应用时还应充分考虑各项措施间相互影响和作用。如一个小流域实施沟坡兼治措施,在布设沟道治理工程时,受坡面治理工程的影响,沟道水沙条件就会相应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沟道治理工程的规模。因此,水土保持工程的级别划分和设计标准应在确定总体布置(局)后,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