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林草工程

5.11.1 涉及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区域,林草工程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 18337.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所处位置、生态脆弱性、生态重要性及景观作用合理确定。

5.11.2 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级别应按表5.11.2的规定确定。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设计应根据其级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表5.11.2 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级别

1 1级应采取措施建设高标准梯田,并应配套相应灌溉设施,灌溉保证率不应小于75%。

2 2级应采取措施建设水平梯田,并应配套相应灌溉设施,灌溉保证率不应小于50%。

3 3级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应辅以雨水集蓄利用措施。

果园是指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土地平整后在池台田上栽种果树的区域。

经济林栽培园是指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土地平整后在池台田上栽植经济林树种,以经济目标为主的区域,经济林参考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按现行行业标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技术规范》LY/T 1761执行。

刈割草场是指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土地平整后栽植牧草、定期收割的,以经营为目的的区域。

规模化经营是指在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中,需配备灌溉、施肥、管理等措施,通过生产经营的规模扩大而使单位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的行为。

规模化集约经营是指在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中,需配备高科技水平的灌溉、施肥、管理等措施,通过经营要素质量的提高、要素含量的增加、要素投入的集中以及要素组合方式的调整来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方式。

5.11.3 生产建设项目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所处的自然及人文环境、气候条件、立地条件、征地范围、绿化要求综合确定,应按表5.11.3-1~表5.11.3-7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区域涉及城镇、饮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应提高一级。

2 弃渣取料、施工生产生活、施工交通等临时占地区域应执行3级标准。

表5.11.3-1 水利水电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

表5.11.3-2 电力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

注:发电、变电等主体工程区不设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其设计应首先符合主体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要求。

表5.11.3-3 冶金类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

表5.11.3-4 矿山类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

表5.11.3-5 公路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

表5.11.3-6 铁路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

表5.11.3-7 输气、输油、输变电工程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

注:1 管道填埋区绿化设计应首先满足其主体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要求;

2 储运设施、输变电站塔绿化设计应首先满足其主体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要求。

5.11.4 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植被建设工程应根据景观、游憩、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护等多种功能的要求,执行工程所在地区的园林绿化工程标准。

2 2级植被建设工程应根据生态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生态公益林标准执行;有景观、游憩等功能要求的,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园林绿化标准,在生态公益林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

3 3级植被建设工程应根据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生态公益林绿化标准执行;降水量为250mm~400mm的区域,应以灌草为主;降水量在250mm以下的区域,应以封禁为主并辅以人工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