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弃渣场及拦挡工程

5.7.1 弃渣场级别应根据堆渣量、堆渣最大高度以及弃渣场失事后对主体工程或环境造成危害程度,按表5.7.1的规定确定。

表5.7.1 弃渣场级别

续表5.7.1 

注:1 根据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或环境的危害程度确定的渣场级别不一致时,就高不就低;

2 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的危害指对主体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影响程度,渣场失事对环境的危害指对城镇、乡村、工矿企业、交通等环境建筑物的影响程度;

3 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大的破坏或功能受到大的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较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较大破坏或功能受到较大影响,需进行专门修复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不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破坏或功能受到影响,及时修复可投入正常使用;

较轻危害:相关建筑物受到的影响很小,不影响原有功能,无需修复即可投入正常使用。

本规范弃渣只针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工程弃渣。

5.7.2 弃渣场防护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渣场级别分为5级,按表5.7.2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拦渣堤、拦渣坝、挡渣墙、排洪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按渣场级别确定。

2 当拦渣工程高度不小于15m,弃渣场等级为1级、2级时,挡渣墙建筑物级别可提高1级。

表5.7.2 弃渣场拦挡工程建筑物级别

5.7.3 拦渣堤(围渣堰)、拦渣坝、排洪工程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相应建筑物级别,按表5.7.3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渣堤(围渣堰)、拦渣坝工程不应设校核洪水标准,设计防洪标准应按表5.7.3的规定确定,拦渣堤防洪标准还应满足河道管理和防洪要求。

2 排洪工程设计、校核防洪标准按表5.7.3的规定确定。

表5.7.3 弃渣场拦挡工程防洪标准

3 拦渣堤、拦渣坝、排洪工程失事可能对周边及下游工矿企业、居民点、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等造成重大危害时,2级以下拦渣堤、拦渣坝、排洪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可按表5.7.3的规定提高1级。

4 弃渣场临时性拦挡工程防洪标准取3年一遇~5年一遇;当弃渣场级别为3级以上时,可提高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

5 弃渣场永久性截排水措施的排水设计标准采用3年一遇~5年一遇5min~10min短历时设计暴雨。

5.7.4 弃渣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摩根斯顿-普赖斯法计算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1规定的数值。

表5.7.4-1 弃渣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2 采用瑞典圆弧法、改良圆弧法计算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2规定的数值。

表5.7.4-2 弃渣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5.7.5 弃渣场拦挡工程安全稳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挡渣墙(浆砌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底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1规定的允许值。

表5.7.5-1 挡渣墙基底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2 当土质地基上的挡渣墙沿软弱土体整体滑动时,按瑞典圆弧法或折线滑动法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1规定的允许值。

3 土质地基上挡渣墙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2规定的允许值。

表5.7.5-2 土质地基挡渣墙抗倾覆安全系数

4 岩石地基上1级~2级挡渣墙,在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5,3级~5级挡渣墙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0;在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不论挡渣墙的级别,抗倾覆安全系数均不应小于1.30。

5 采用计条块间作用力的计算方法时,拦渣堤(土堤或土石堤)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3规定的允许值。

表5.7.5-3 拦渣堤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6 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法计算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时,正常运用条件最小安全系数应比表5.7.5-3规定的数值减小8%。

5.7.6 挡渣墙(浆砌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底应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工况下,土质地基和软质岩石地基上的挡渣墙平均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允许值,最大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1.2倍。

2 土质地基和软质岩石地基上挡渣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2.0,砂土宜取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