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建立防腐蚀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3.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齐全,并已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批准,并已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3 施工人员已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4 工程开工文件已齐备。

5 用于防腐蚀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应检验合格;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6 已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本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把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和安全交底、资格考核、开工文件、施工机械与计量器具检定、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作为防腐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1.3 建筑防腐蚀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3.1.4 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

3.1.5 施工中各道工序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