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212-2014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主编
- 2283字
- 2022-07-12 16:53:57
1 总则
1.0.1 为提高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腐蚀现象发生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中,如石油、天然气对矿井及开采设施的腐蚀。土壤对管网及建筑物基础的腐蚀,大气对桥梁、构筑物、钢结构的腐蚀,海水对船舶及码头的腐蚀,化学介质对金属、非金属及其建筑材料的腐蚀等等。在腐蚀性介质作用下,建筑物和构筑物虽然已采取了防腐蚀措施,但达不到应有的使用年限,并遭到不同程度的腐蚀破坏,其中大部分是由于防腐蚀方法及材料选择不当或施工质量低劣造成的。因此,只有做到正确选材、精心设计、规范施工、科学管理才能确保防腐蚀工程的质量,减少腐蚀带来的损失,并使建筑物和构筑物达到应有的使用年限。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于2008年颁布实施,《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2010是2011年实施的,《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2002(以下简称“施工规范”)是2002年颁布执行的,至今已有十余年。这期间涌现了不少成熟的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由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的修订工作不同步,因此急需将三项规范涉及的内容协调一致,故对《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2002进行了本次修订。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从施工的角度,在正确设计的指导下,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从表面处理到防腐层的施工进行控制,从而保证工程使用效果。本次修订不仅为防腐蚀质量事故判定、工程质量验收确定依据,更重要的是对施工过程的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大量工程实践表明: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可以有效减少损失及资源浪费,有利提高防腐蚀水平,从而对整个防腐蚀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提供可靠保障。加强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是本次修订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强调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按工程建设项目来划分:一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设计审查、施工组织、项目管理较为严格。而维修工程绝大多数由企业审查确定,应急因素较多,系统管理较欠缺,因此本规范不适用于维修工程。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是维修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期较短,无法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各项施工与技术要求;其次是维修工程中,通常以设备检修为主要内容,建筑防腐蚀往往为非主要矛盾,施工现场交叉作业严重,而且维修工程的组织形式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尽相同,操作程序差异很大;第三是施工现场环境、工期等难以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1.0.3 进入现场的建筑防腐蚀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质量检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原材料的优劣是工程质量好坏的决定因素之一。建筑防腐蚀工程所用的材料种类很多,同一种类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又有众多的商品牌号,其性能也各有差异,由于新产品、新材料不断出现,很多品种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本条规定了建筑防腐蚀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于产品质量的控制及检验通常采用自査自检,互査互检,他方质检。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
1 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供应者必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作为自查自检资料。同时对施工现场提供技术保障。
2 当没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时,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材料的质量技术指标与相应的检测方法。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材料应用方以此作为互查互检的根据。
1.0.4 需现场配制使用的材料应经试验确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建筑防腐蚀工程使用的材料,不少是化学反应型的,各反应组分加入量的不同,对材料的耐蚀效果有明显的影响;有些耐蚀材料,其制成品是多种材料混配的,当级配不恰当时,不仅影响耐蚀效果,也影响施工工艺性及物理力学性能,因此所有材料在进入现场施工时,首先必须计量准确,有配制要求的应进行试配,确定的配合比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范围规定。配制施工材料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出厂时生产企业已经明确施工配合比的,如双组分涂料,现场施工时只需按要求将两组分直接混合均匀即可,不需调整配合比。
2 虽然施工配合比有一定的范围,但由于加入量相对较大,对整个系统影响不显著的材料,如环氧树脂、树脂胶泥等施工时固化剂的加入,按本规范附录八试验确定至一个相对稳定的配合比,不宜经常调整。
3 不饱和聚酯树脂、乙烯基酯树脂等,其固化体系中加入的品种较多,且每一个品种加入量随施工环境条件的影响变化较大,因此施工时,其配合比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规定的范围外,还应通过试验确定一个固定值,当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重新确定。
1.0.5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应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应用日益增多,由于规范的制定往往滞后于材料与产品技术,尤其是我国目前一些材料的生产尚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还需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材料。为保证新材料得到应用,确实反映当今科技成果,在通过试验获得可靠数据或有实践证明的前提下,征得设计部门同意,是可以采用的。就施工过程而言,应明确按设计文件规定施工。
1.0.6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使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2010配套和协调使用。当与现行的国家有关施工安全、卫生、环保、质量、公共利益等标准规范配套使用时,防腐蚀工程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