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干式除灰系统

10.4.1 除灰系统应根据灰量、输送距离、灰的特性、除尘器形式及集灰斗布置等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负压气力除灰系统、正压气力除灰系统和空气斜槽、埋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输送系统,以及由以上方式组合的联合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干式除灰系统的类型较多,主要有负压气力除灰系统、低正压气力除灰系统、正压气力除灰系统、空气斜槽除灰系统、螺旋输送机等方式,国外还有埋刮板输送机、气力提升装置等方式,也有由上述方式组合的联合系统。

1 负压气力除灰系统。负压源主要有负压风机、水环式真空泵和喷射式抽气器等。主要用于除尘器灰斗干灰至灰库集中。负压系统的特点是系统较简单,自动化程度高,以及在运行中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污染。但输送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设计出力一般在40t/h以下。

2 正压气力除灰系统。这种系统目前在我国应用最多,技术也较成熟,输送距离和出力都比负压气力除灰系统大。

3 其他系统。空气斜槽除灰系统在国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国内也有部分发电厂采用了该系统,如巴公、高井、永安、大武口、台州等发电厂。空气斜槽具有动力消耗少、无转动设备、噪声小、系统布置简单、运行比较可靠等优点,缺点是在布置上必须保证有大于6%的坡度。

螺旋输送机,其功能与空气斜槽大体相同,但不需向下倾斜安装。

国外也有采用埋刮板输送机集中干灰的方式。

10.4.2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出力应根据系统排灰量、系统形式、运行方式等确定。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系统出力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燃用设计煤种排灰量的150%,不应小于燃用校核煤种排灰量的120%;对于采用间断运行方式的系统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燃用设计煤种排灰量的200%。静电除尘器第一电场灰斗的容积不宜小于8h集灰量。

本条为新增条文。

在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灰分差别不大的情况下,一般出力裕度取设计煤种灰量的50%即可满足要求。但我国电厂实际燃煤复杂,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灰分差别较大,有时相差1倍,此时按设计煤种灰分计算的系统出力(包括裕度)不能满足燃用校核煤种时的输送要求,因此还需按满足燃用校核煤种时的输送要求进行校核,并取20%的裕度,以上二者之间取大值。

本条中静电除尘器第一电场集灰斗的容积不宜小于8h集灰量是针对中等灰分的煤质而言,对某些煤种灰分很大,难以做到8h集灰量的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6h。

10.4.3 正压气力除灰系统设置的空气压缩机,当运行的空气压缩机为1台~2台时,应设1台备用;运行3台及以上时,可设2台备用。

系原规范第7.3.1条的修改。

国产空压机的产品质量越来越好,形式也越来越多,有活塞式(有油,无油)、螺杆式(有油,无油)、滑片式、离心式等。一般运行2台只设1台备用,当采用螺杆式空压机,运行2台以上,也可只设1台备用。如选用活塞式空压机时可增加1台备用空压机。

10.4.4 负压气力除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抽真空设备。在一个单元系统内,当1台~2台抽真空设备经常运行时,宜设1台备用。

系原规范第7.3.2条的修改。

10.4.5 空气斜槽的风源宜由专用风机供气,专用风机可不设备用,有条件时也可由锅炉送风系统供给。空气斜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斜槽的斜度不应小于6%。

2 空气斜槽宜考虑防潮保温措施。

3 灰斗与空气斜槽之间应装设插板门和电动锁气器。

4 落灰管与空气斜槽之间,以及鼓风机与风嘴之间宜用软连接。

5 静电除尘器下分路斜槽的输送方向宜从一电场向二(三)电场方向输送。

系原规范第7.3.3条的修改。

现在国内使用的空气斜槽有宽型和窄型两种。宽型斜槽的灰层薄,窄型斜槽的灰层厚。灰层厚度一般为0.10m~0.15m。其布置坡度推荐不低于6%,在布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再加大斜度。因为斜度每提高1%,出力可增加20%左右,这样不仅便于安全运行,也有利于经济运行。

空气斜槽要考虑防潮措施,如提高输送空气的温度以及空气斜槽布置在室内等。当斜槽露天布置,气温较低时应考虑保温措施,保温的外层宜采用铝皮保护层。

根据各电厂运行经验,空气斜槽的输送气源当采用热风时,就能够使斜槽内的灰流动性更好,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为了防止空气结露与灰粘结而引起在输送中堵灰,风温不应低于40℃,在南方地区还应再提高一些。

10.4.6 灰库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作为中转或缓冲灰库时,宜满足贮存8h的系统排灰量。

2 当作为贮运灰库时,宜满足贮存24h~48h的系统排灰量。

系原规范第7.3.4条的修改。

很多热电厂多为小型机组,且多在北方寒冷地区,储存时间长有利于灰渣外运。

根据运行经验,当灰库为中转或缓冲灰库时,其有效容积不宜小于除灰系统8h的排灰量。

10.4.7 灰库设计为平底库时,在库底应设置气化槽。气化空气应为热空气,气化空气系统应设专用的空气加热器,加热后的气化空气管道应保温。

系原规范第7.3.5条的修改。

库底气化槽的最小总面积不宜小于库底截面积的15%。现在气化槽型号多,宽度有150mm、175mm、200mm等,布置起来比较容易,并且气化槽所占面积越大越有利于库底气化。

灰库气化空气量的选择可按库底斜槽每平方米气化空气量0.62m3(标准状态)计算。气化空气设置专用加热器,对灰库排灰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规范中只提出了加热要求,而未对加热的温度作出具体规定,但加热后的最低温度应保证灰库内不发生结露现象。

10.4.8 灰库卸灰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外采用水力输送时,应设干灰制浆装置。

2 当车(船)装卸干灰时,应设防止干灰飞扬的设施。

3 当外运调湿灰时,应设干灰调湿装置,加水量宜为灰质量的15%~30%。

系原规范第7.3.6条的修改。

灰库底部装车用的加水调湿装置,加水量不应超过灰质量的30%。如加水量过大,湿灰就会粘结车厢,不易卸空。运行实践表明:加水量过低,在运输过程中将会出现干灰飞扬现象,故设计加水量应为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