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水力除灰渣系统

10.2.1 拟定水力除灰系统时,应采用电厂复用水,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制浆方式和灰水浓度。

本条为新增条文。

各种水力除灰系统在我国火电厂中应用广泛、成熟、经验丰富。因此,规范不再对水力除灰系统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

10.2.2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可采用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应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及除尘器形式、锅炉房和厂区布置以及贮灰场位置等条件确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从锅炉除渣装置排出的渣过去一般多采用灰渣沟的方式。采用水力喷射泵、压力管是另一种输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水量和出力容易控制,布置比较灵活,地下设施简单,水力喷射泵及其管道宜采用耐磨材料。

10.2.3 采用离心灰渣泵的水力除灰渣系统,当一级离心泵的扬程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离心灰渣泵直接串联的方式。

系原规范第7.2.1条的修改。

采用灰渣泵直接串联的布置方式,同采用中继灰渣泵房比较,对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都比较方便。

台州发电厂的灰渣泵为4级串联运行,石横发电厂的灰渣泵为3级串联运行,预留第4级串联的位置,灰渣泵3级串联的电厂较多。运行实践表明,采用灰渣泵串联运行的发电厂运行情况良好。

10.2.4 采用容积式灰浆泵系统输送灰浆液,应采用高浓度输送。

系原规范第7.2.2条的修改。

当采用容积式灰浆泵(如柱塞泵、油隔离泵、水隔离泵)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时,应优先考虑灰渣分除系统。

当需要采用上述容积式灰浆泵输送灰和磨细渣的混除系统时,磨渣前应先将渣浆筛分和脱水,因为锅炉水封式除渣斗排出的渣一般有30%以上的细粒渣,可不经粉磨直接通过上述容积式灰浆泵输送,否则不但影响磨渣机出力,而且灰渣混放在渣斗内,容易引起渣斗的堵塞。

采用容积式灰浆泵水力输送时,根据需要,也可采用两泵一管的并联系统,但在设计中应考虑当其中1台泵因故停运时管内流速降低的影响,以及切换启动备用泵或高压清水冲管的措施。

10.2.5 采用浓缩机浓缩灰浆时,浓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缩机直径应根据排灰量及浓缩机的单位出力确定。

2 浓缩机宜采用高位布置。

3 浓缩机排浆管应设有反冲洗水管道,冲洗水源应可靠,水压不应小于0.4MPa。

本条为新增条文。

浓缩机高位布置的目的是为了使泵房能布置在地面上,以改善运行、检修条件,并保证泵房不被灰浆淹没。

10.2.6 浓缩机的备用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厂除灰系统设有备用或事故排灰条件时,可不设备用。

2 当全厂除灰系统无备用或不具备事故排灰条件时,浓缩机不宜少于2台,而且当其中1台故障时,其余浓缩机的总出力应能承担不低于除灰系统80%的计算灰量。

本条为新增条文。

10.2.7 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渣沟不设备用,布置应短而直,并应考虑扩建时便于连接,沟底应采用铸石等耐磨镶板衬砌。

2 电厂内其他系统的排水、污水等不宜排入灰渣沟。

3 灰渣沟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沟坡度不应小于1%。

2)固态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

3)液态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

4)输送高浓度灰渣浆的灰渣沟,其坡度宜适当加大。

系原规范第7.2.3条的修改。

10.2.8 在一套水力除灰渣系统中,主要设备的备用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常运行的清水泵应各有1台(组)备用。

2 在一个泵房内,离心式灰渣(浆)泵和容积式灰浆泵的备用台(组)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1台(组)运行时,设1台(组)备用。

2)当2台(组)~3台(组)运行时,设2台(组)备用。

3)对于容积式灰浆泵,当只设2台(组)备用时,可以预留第二台(组)备用泵的基础。

系原规范第7.2.4条的修改。

对于离心泵,目前国内采用灰渣泵混除或单独除渣,有相当比例的电厂只设1台(组)备用泵或即使设2台(组)备用泵,实际只有一台(组)起到备用的作用,另一台(组)长期不用或基本不用,主要原因是国内灰渣泵的制造质量及其耐磨材质已有较大改善,易损件及整泵的连续运行时间有了较大提高。因此,离心泵一台(组)运行、一台(组)备用是可行的。对2台~3台(组)离心泵运行时,备用泵台数也减少为2台(组)。此外,离心式灰渣泵(组)易损件及整泵连续运行时间与是单级泵还是多级泵关系不大,所以单级泵和多级泵采用同一备用标准。

对于容积泵,目前国内大型电厂采用的容积泵多数为柱塞泵,油隔离泵和水隔离泵采用的较少。据调查,柱塞泵的主要易损件柱塞、阀组件的使用寿命已有较大的提高,因此,本条规定容积泵(柱塞泵)备用泵组的设置标准与离心泵相同。为确保电厂安全运行,可预留一台泵的基础,必要时可安装此泵。

10.2.9 当采用沉渣池除渣系统时,沉渣池的几何尺寸应根据渣浆量、渣的颗粒分析、沉降速度及外部输送条件等因素确定。沉渣池宜采用两格,每格有效容积不宜小于该除渣系统24h的排渣量。当采用脱水仓除渣系统时,脱水仓的容积应根据锅炉排渣量、外部输送条件等因素确定。每台脱水仓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该除渣系统24h的排渣量。

系原规范第7.2.5条的修改。

由于沉灰池效果不佳,占地面积大,近年来,电厂的除灰系统已不采用。

10.2.10 当运行的厂外灰渣(浆)管为1条~3条时,应设1条备用管。当灰渣管磨损或结垢严重时,应采取防磨或防结垢、除垢措施。

系原规范第7.2.6条的修改。

据调查,多数发电厂敷设了2条或2条以上的压力灰渣(浆)管,其中1条为备用管。有的灰渣(浆)管由于结垢,必须定期清理,每次需要15d~30d或更长的时间。有的灰渣(浆)管不结垢,但磨损严重,必须定期翻转一定角度。故应敷设1条备用管。

当灰渣(浆)管结垢严重时,应避免采用水力除灰。

10.2.11 当采用普通钢管作灰渣管时,除壁厚应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管壁厚不应小于7mm。

2 渣管壁厚不应小于10mm。

3 弯管和管件可采用耐磨管。

4 当灰渣具有严重磨损特性时,对直管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采用耐磨管。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灰渣管的选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