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石灰石贮存与制备

本节为新增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石灰石贮存与制备的条文。

8.6.1 石灰石不宜露天存放,贮存量宜为全厂3d~7d的需用量。送入石灰石制粉系统的石灰石应保证其水分在1%以下。

8.6.2 破碎石灰石的设备设置应满足入炉石灰石粉的粒度的要求,石灰石制备及输送系统破碎工艺的选择应根据进厂的石灰石粒度级配比的情况确定。当需要设置单级以上破碎工艺时,终级破碎设备的出料粒度应符合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