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运煤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因地制宜,根据发电厂规划容量、燃煤品种、自然条件、来煤方式等因素统筹规划,必要时对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系原规范第5.1.1条的修改。

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输煤系统宜按分期建设考虑,以节省投资。若根据建厂条件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一次建成更合理,也可考虑一次建成。

8.1.2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进行安排,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充分考虑扩建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本条为新增条文。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时,应注意结合老厂现有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统筹安排,尽量利用原有的附属生产建筑物,要充分考虑拆迁费用及施工过渡问题。

8.1.3 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当总耗煤量小于60t/h时,可采用单路系统;当总耗煤量在60t/h及以上时,可采用双路系统。

系原规范第5.3.1.1款的修改。

8.1.4 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

2 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

3 运煤系统的工作班制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系原规范第5.1.5条的修改。

8.1.5 运煤系统的出力应按全厂运行锅炉额定蒸发量每小时总耗煤量(以下简称总耗煤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路运煤系统宜采用三班工作制运行,每路系统的出力不应小于总耗煤量的135%。

2 单路的运煤系统宜采用两班工作制运行,其出力不应小于总耗煤量的300%。

系原规范第5.1.4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