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总体规划

6.1 一般规定

6.1.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本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自备电厂的厂区总体规划和布置应与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本条为新增条文。

在发电厂的建设中,做好电厂的总体规划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原规范中有局部的描述,但没有突出该部分的内容。本次修编中,单独作为一个章节,进行详细阐述。

6.1.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优化,严格控制厂区、厂前建筑区和施工区用地面积。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及施工的需要确定。发电厂用地宜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本条为新增条文。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提出了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概念。同时,通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优化,在满足工艺要求、生产运行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应进一步压缩电厂用地规模。

6.1.3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流程合理。

2 交通运输方便。

3 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 与城市(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 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7 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挖工程量。

8 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9 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

系原规范第2.3.3条的修改。

根据设计经验和运行情况,详细列出了发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的要求。

6.1.4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功能要求分区,可分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冷却设施区、燃煤设施区、辅助生产区、厂前建筑区、施工区等。

2 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

3 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与环境协调。

4 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厂区绿地率宜不大于厂区用地面积的20%,不应为绿化而增加厂区用地面积。

5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对煤场、灰场、脱硫吸收剂贮存场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对于风沙较大地区的电厂,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厂外防护林带。

本条为新增条文。

考虑到发电厂环保要求的提高,综合厂区用地指标及场地利用指标的分析,将厂区绿地率提高至不大于20%。考虑到脱硫电厂脱硫吸收剂贮存场主要堆放物为石灰石,其堆放场地亦属于粉尘飞扬区域,需要采取防尘措施或植树分隔。对于风沙较大地区的发电厂,在条件适宜情况下设厂外防护林带,对改造电厂小气候,改善水土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一定的作用。

6.1.5 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楼、食堂、招待所、值班宿舍、警卫传达室按丁类三级。

2 液氨储存处置设施区按乙类二级,尿素贮存处置设施按丙类二级。

系原规范第3.1.7条的修改。

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文中不再详细列出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表,而是直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执行。

根据近年来的运行经验,新列了办公楼、食堂、招待所、值班宿舍、警卫传达室的耐火等级,以及脱硝用液氨和尿素贮存设施区的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