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要求、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条为本标准编制的目的。自1999年开始,水利部开始在全国进行水功能区划分工作,并于2002年印发了《中国水功能区划》在全国试行。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针对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拟定和审批进行了明确。结合近年水功能区划工作的实践,为规范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要求、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划分。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1.0.3 水功能区划分应是根据区划水域的自然属性,结合经济社会需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确定该水域的功能及功能顺序,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4 水功能区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可持续发展原则;

2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3 前瞻性原则;

4 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5 水质水量并重原则。

本条说明水功能区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1 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分应与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并留有余地,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2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行水功能区划分时,应将流域或区域作为一个系统,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兼顾,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应注重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水域,优先保护。

3 前瞻性原则。水功能区划分应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所前瞻和预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为将来的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4 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区划成果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应符合水资源、水环境实际,切实可行。水功能区的界限可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管理;同时应注意上下游不同分区水质目标的协调和衔接。

5 水质水量并重原则。水功能区划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水质和水量的需求。对水质和水量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需求的功能,例如航运、发电等不予进行功能区划分。

1.0.5 区划基准年应为区划制定时的现状年,规划水平年应为制定区划的区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的水平年。

水功能区应根据区划水域的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质等状况,按照有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要求进行划分。进行水功能区划分时,应明确区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区划基准年为区划制定时的现状年,规划水平年指制定区划的区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的水平年。

1.0.6 水功能区划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