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资质要求

3.1.1 从事设备安装、现场组焊和无损检测等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应的专业资质。

检验方法:检查企业资质证书。

为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相继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其中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业范围做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宜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无损检测单位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

3.1.2 从事设备焊接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考试取得合格证,且只能从事与资格相应的作业。

检验方法:检查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中的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