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

(2016年8月30日 中办发〔2016〕60号)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做好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坚持分类推进,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撤销、整合、脱钩、转型等改革方式,分别进行相应调整;坚持精简效能,贯彻落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要求,精简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积极稳妥,有关方面就调整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调整工作有序开展和人员队伍稳定。

二、对于撤销和转企改制的培训疗养机构,应按规定注销事业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转企改制培训疗养机构过渡期内财政、税收优惠、人员安置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整合的培训疗养机构,整合后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总量应进行精简。对于机构和职能并入上级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或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市县两级部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单位,以及并入教育培训、医疗、养老等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应撤销原有机构,注销事业法人,原有事业编制适当精简。

四、现有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健康养老服务、医疗卫生、职业教育、公共文化等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根据新的职责任务,在现有编制规模内按照精简原则重新核定编制。

五、对于保留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培训疗养机构,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核减编制;个别培训任务繁重部门的专业性极强的培训机构,经严格审核并批准保留的,应当剥离与培训无关职能,并适当核减编制。

六、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对所属培训疗养机构的机构编制、主要职责和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根据指导意见、相关改革方案和本意见要求,提出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七、中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地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各地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