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15日 中纪办发〔2002〕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党组制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中央纪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 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在宣传工作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外提供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

(四)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

(二)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

(六)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在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

(二)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二)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五)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下,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党的宣传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和全体或者大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的宣传纪律的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报刊、出版社、信息网站、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站)等,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