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1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19字
- 2022-06-24 17:45:45
◎请示答复
民政部关于辽宁财贸学院等三所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复函
(2009年6月5日 民函〔2009〕147号)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厅能否作为大连美国国际学校登记管理机关的请示》(辽民民函〔2009〕38号)和《关于我厅能否作为辽宁财贸学院和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登记管理机关的请示》(辽民民函〔2009〕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作为上述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今后,对由教育部发放办学许可证或者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凡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均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 该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公布的《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修订第16条、第19条,同时删除第20条第3款。
[2] 该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公布的《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修订第3条和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