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女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吗?

案例背景

桐桐是独生女,而且她父母在30多岁的时候才生了她,所以自桐桐出生后,父母就对她百般宠爱。长大后,桐桐谈了一个男朋友宋某,她的父母也很喜欢这个未来女婿,同意两人结婚。在桐桐结婚时,她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准备了30万元现金给桐桐作嫁妆。但桐桐的父母也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这些财产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学法有疑

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讲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条文规定可知,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男方或女方个人的财产,那么在两人结婚后该财产仍是男方或女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到上述案例,桐桐父母在她结婚时给她准备的房屋和30万元现金属于她父母赠与她的个人财产,系桐桐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桐桐父母不必担心两人离婚后,该部分财产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1]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一般都会给子女准备财产,如房子、车辆、现金等,但赠与子女后,父母也会担心万一孩子离婚,这些财产会被对方分走一半。需要提醒的是,父母在赠与子女这些财产时,应明确约定只是赠与自己孩子个人的,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必担心其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