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医疗机构使用伪劣药品造成的医疗损害纠纷

第一节 简述

伪劣药品造成的人身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患者直接到药店购买的伪劣药品,二是在医院由医生开处方买的伪劣药品,还有个体开业的诊所及非法行医所卖给患者的伪劣药品。这几种情况如果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时,则有不同的鉴定途径和赔偿途径。如果是正规医院出售的伪劣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可以申请当地的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但是如果鉴定所用的药品是否是伪劣性质的,则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如果是药店卖出的伪劣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时,当地的医学会也不受理这类鉴定。非法行医所卖给患者的伪劣造成的人身伤害,也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范围。以上这些鉴定业务法医都可以受理,都可以在鉴定中分析出所用药品对患者造成伤害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如果构成残疾的还要做出残疾等级的鉴定等。

伪劣药品对人体造成的损害一定要与药物的不良反应相区别,伪劣药品是一种不合格的或者有毒性的假药,药物的不良反应是一种合格的产品进入人体后所出现的一种药物反应,所以这两者之间是有显著区别的。药物不良反应无论是在药物的成分上,还是批准程序上都没有问题,是在正常用量下所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各国住院病人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在10%~20%,其中5%的患者因为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而导致死亡。在全世界死亡的病人中上,大约有1/3的患者死于用药不当,药物不良反应而导致死亡人数占社会人口死因的第四位。在我国每年住院的50000多万人次中,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关的可达250多万人,还有超过500万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过药物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每年导致我国有24万患者死亡,

按照药物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不良反应不适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调整,因为这种药物不良反应的药物是一种合格的产品,不是伪劣药品。《产品质量法》所适用于伪劣假冒产品。既然是合格的产品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只能适用于医疗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责任来处理。

对于药物不良反应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及伪劣假冒药品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在司法鉴定上是用的一个标准,司法鉴定人只是鉴定出这种药品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至于是药品的不良反应所造成的伤害及伪劣假冒所造成的伤害,在民事赔偿上如果有区别也是法庭判决的权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