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序

写一本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书是我近年来的愿望。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虽然不像上市公司那么受到关注,不过由于其数量众多远非上市公司所能比,其实际影响可能超过上市公司。然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并不多见。本书就是对这一方面的一种尝试。无论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书简称《公司法》)还是2005年《公司法》,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细致。究其原因,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具契约性,所以法律应就股份有限公司方方面面作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赋予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这一做法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同时又给中小投资者“制造”了问题——中小投资者在设立、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的自治空间有多大?实践中,不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往往就存在于这些自治领域,纠纷的当事人渴望了解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并以之解决他们的问题,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探究这些纠纷,寻求合理可行的解决机制是公司法律制度必须回答的问题。这就是本书的主要写作动机。

实用主义的出发点决定了本书实用主义的研究思路。毕竟,应用性是法学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公司法律制度而言更是如此。说到实用主义,并非指本书不重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而是强调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书尽可能贴近有限责任公司实践,力求解决公司组织方面的诸多问题,对实践中争议比较大而广大投资者又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股东查阅权、公司承包合同的合法性、股东代表诉讼等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探究,继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与公司法律制度类著作相比,本书最有特色之处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特殊保护”一章。该章从小股东保护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可以对抗大股东的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这既是本人对《公司法》进行研究的结果,也是多年教学和实务经验的结晶。

人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虽然我对公司法有浓厚的学术兴趣,奈何才疏学浅,文中议论难免贻笑大方,纵然偶有见地,亦是前辈教诲之功。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是为序。

吴高臣

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