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父母经济困难,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女儿入学?

维权要点

公平地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每一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性别而改变。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典型案例

家住某村的李某今年已经9周岁了,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没什么用,家里困难供不起。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是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如何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虽然国家法律规定男女均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童被迫失学。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一是政府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政府应针对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现实中,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促进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首先是根据《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在办学形式上,除举办普通初中外,还可举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边远海岛等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区,具备师资等办学条件的小学经批准也可举办初中班。同时,制定有关免收学费和实行助学金制度,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使按在校未成年人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中央拨给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和补助费等,地方应划出一部分用于该地区的义务教育。其次是对学校、家庭和其他组织、个人在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上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制裁,从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实现。二是学校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女童就学难的突出问题,学校应继续办好女童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开办女子中小学、女子职业技术学校。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但是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未成年人乱收费用,并且所收杂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未成年人,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减免杂费、女童助学金、女童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制度帮助她们。三是社会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社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实践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开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和自愿捐资助学等途径,增加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机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做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或免予入学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其是,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适龄女童李某不能按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长主观方面的原因,即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作怪;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家庭贫困,无力供养两个孩子上学。解决这个问题光靠家长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女童李某入学问题表面上看是某个家庭的事,实质上关系到政府、社会、学校如何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如果政府、社会、学校都能本着保护未成年女童、少年健康成长的态度为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李某入学恐怕就不成问题了。

发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