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法律四层次的相互关系

在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中,礼居于中心地位,礼法规范的数量最多,被人们使用的频率也最高。大部分礼法规范总是和大多数社会成员发生直接的关系。宪是居于礼之上、对其他法律层次起限定和指导作用的最高法律层次。宪法规范的数量少,使用频率低,不直接调整人的行为。罚和刑居于礼之下,对非礼行为进行制裁。罚错法和刑罪法的规范在数量上应当少于礼,其使用频率也应当低于礼,否则就是不正常的。

罚和刑都制裁非礼行为,但制裁方式不同。主要区别有二:

第一,罚的对象较轻,刑的对象严重。

第二,刑制裁的是身体本身,用行为人的身体自由、身体健康、生命来承担责任;罚制裁的是身体之外的东西,用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财产权、劳动权、名誉权、参政权等)来承担责任。

宪法、礼法、罚错法、刑罪法这四个层次中的每一个层次都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四个层次都完善,有一个层次不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完善。没有健全的宪法,其他层次的法律都不会健全;礼法不健全,宪法就会被架空,罚错法、刑罪法就没有合理的根据;没有健全的罚和刑的保护,礼就难以施行;罚如果过多过滥,人们就无所适从;如果只有刑而没有罚,则无异于不教而诛;如果没有刑作为后盾,罚也难以实施。

所以,完善法制要在四个层次上齐下功夫,不能有所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