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溺水的可预防性

溺水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是可以预防的,但相比溺水造成的全球疾病负担影响,致死性和非致死性溺水在公众健康领域常被忽视,对预防溺水的关注和投入更是不相匹配。溺水发生过程十分迅速,一旦发生,结果往往是致命的。与其他伤害不同,溺水者能否存活几乎完全在事故现场就能确定,并且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溺水者是否可以迅速离开水面;是否对溺水者进行适当的复苏救援。所以,对于减少溺水所致的疾病负担和社会影响,预防是至关重要的。

国内外研究和案例已经充分表明了溺水的可预防性,在过去几十年内,溺水事件在许多发达国家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如澳大利亚全人群非故意溺水死亡率2002—2003年约为1.5/10万,2008年约为1.2/10万,儿童溺水下降趋势更为显著。通过改变环境降低对儿童开放水域的暴露率和进行健康教育降低浴缸溺水危险性相结合的措施,日本1~4岁儿童溺水死亡率从1955年的45.4/10万降至2000年的1.6/10万。溺水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所下降。如我国1987—2006年间,溺水死亡率由11.9/10万降至9.1/10万,占总伤害死亡的比例也由19.0%降至13.0%。在印度两南部沿海地区。1994年溺水死亡率高达13.8/10万,2002年降至6.8/10万,但随后又略有上升,2005年为8.4/10万。

溺水的预防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溺水应采取综合性的干预策略,除加强立法和监测外,还应加强监护和宣传教育、提高游泳技能和改变危险环境等。WHO基于现有的成功经验和证据,在2014年发布的《全球溺水报告——关注一个可预防的杀手》报告中提出了10项有助于预防溺水的行动,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行动,如安装护栏控制接近水域、提供安全的有监管的儿童活动场所、教授学龄儿童基本的游泳和水上安全及安全救护的技能、培训旁观者安全救援和复苏技能、加强公众的溺水预防意识等;推动有效的溺水预防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如设定和执行安全划船、航运和轮渡的法规等;以及开展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