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的基本要素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是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不同的税收制度其税收要素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一样,课税对象也不相同。而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不同,才将不同的税种区别开来。

一、纳税人

简单来讲,纳税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税应当由谁缴纳。根据目前各税种的规定,纳税人由自然人与单位两部分构成。自然人不必多说,单位主要包括企业、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社会团体等。

这里要注意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是法律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而负税人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以增值税为例,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但企业最终会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这样来看,企业是纳税人,消费者则是负税人。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每个税种都有不同的课税对象。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一个主要税种,为了顺应这一变化,税务机关在机构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将过去的流转税管理司改名为货物和劳务税司。之所以做这样的改变,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与劳务。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已经扩大到了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样,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城镇土地。

三、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一般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税率中较常见的税率类型。例如,增值税税率,销售货物为13%、建筑服务为9%、现代服务业为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等。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按照课征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例如,车船税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车船数量或吨位为计征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这里主要介绍超额累进税率与超率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就为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指超过一定的比率,税率逐步增加。例如,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纳税环节

企业的经营活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有很多环节,税收不是在所有的环节上都征收,而是选定一些环节作为征收环节,也称纳税环节。纳税环节分为单一纳税环节和多个纳税环节。例如,增值税在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既有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也有在销售环节征收的。

五、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后,就涉及税款缴纳的问题,我们把在什么时间缴税称为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分为按期纳税、按年纳税和按次纳税。

(1)按期纳税,包括按月纳税、按季纳税。

(2)按年纳税,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按次纳税,主要是指对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按次征税。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即向什么地方的税务机关纳税,归纳起来主要有机构所在地、核算地、财产所在地等。例如,增值税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消费税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