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源治理“五老”调解与衍生案件
-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编著
- 11184字
- 2022-04-02 17:00:06
衍生案件源头治理路径探索调研报告
——以成都市两级法院上诉和执行案件为研究样本
蒲江县人民法院课题组[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反映到司法层面,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2]。而人民群众最主要的司法需求则是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但目前由于法院案件增长速度快,“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产品质量不高,不能完全实现一次性案结事了,也导致司法供需矛盾突出。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14~2017年新收案件由1438.02万件猛增到2260.16万件,年均增加16.27%[3]。而成都市两级法院2013~2017年五年受理的案件也较上个五年增长101.28%[4],年均增加20.26%。其中,相当比例的案件经过一次审理并非案结事了,而是以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乃至涉法信访等形式,以及大量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演变为执行难案,这些后续审判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长期“滞留”在各级法院,我们将之称为“衍生案件”。
衍生案件不仅导致法官的辛劳度与群众的满意度、法官的成就感与群众的获得感不完全同向、不成比例“两大突出问题”,也暴露出当前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不匹配这一“突出矛盾”[5]。开展衍生案件源头治理,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与获得感,更能有效解决司法供需矛盾,加快构建“司法供应链”新模式,促进司法管理现代化。
一 衍生案件的概念
截至目前,法学界未对衍生案件治理进行全面阐述,而是针对衍生案件的具体类型进行局部零散的研究[6]。因此,对衍生案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阐述显得尤为必要。
(一)衍生案件的概念
衍生案件,主要是相对于第一次诉诸法院进行裁判的原生案件而存在的,是指法院经过初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因上诉、申诉、再审、申请执行、信访等事由而产生,并继续留待法院予以处置的案件或事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原生案件只经过法院初审一次裁决,程序和类型相对单一,而衍生案件往往经过法院二审、再审或信访处置等多种程序处置,类型也较为复杂。原生案件与衍生案件又相互联系,是同一案件的不同发展阶段。原生案件是源头和基础,衍生案件是承继和发展;有原生案件不一定就有衍生案件,而有衍生案件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原生案件存在。
衍生案件源头治理,是指在衍生案件产生之初进行预防、化解,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义务,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从而减少衍生案件产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目的。
(二)衍生案件源头治理的范畴
衍生案件相对于原生案件而存在,其范畴依赖于原生案件的范畴而定。原生案件的核心要义在于案件经过法院初审裁判,就应该排除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通过诉前化解的大量纠纷由于未诉诸法院,或者虽诉诸法院但未获立案而被转介、委派给第三方调解(经司法确认的纠纷除外),自然不属于原生案件;二是经过初审、二审程序乃至再审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也不是原生案件。据此可以大致确定衍生案件的范畴,即对原生案件处置之后又产生的所有案件,具体包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依据法院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的案件以及涉诉信访等。
衍生案件的范畴确定了,但并不是所有衍生案件都能进行源头治理与防范,对于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及涉诉信访案件,可以进行源头治理,减少此类案件产生,而对于执行案件则要区别对待,并不是全部执行案件都属于可以进行源头治理的衍生案件。执行案件中依据其他执法机关文书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衍生案件,法院无法进行源头治理;属于法院衍生案件的执行案件,一部分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因没有财产,对此类案件源头治理无任何价值,另一部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则是治理的重点,这里面也包括因刑事案件而产生的执行案件。因此,衍生案件源头治理的范畴包括: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当事人依据法院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及涉诉信访等。而对整个治理来说,也应该区分重点范围,应根据衍生案件的多发区、重点类型予以重点治理。
二 衍生案件客观调查
综合上文论述,我们将衍生案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理性定义,针对案件在法院系统恶性衍生的情形,从减少案件增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出发,通过衍生案件治理推动法院内部诉源治理。为此,特选取成都市两级法院2016~2017年审判数据为样本,并重点针对上诉、执行两个衍生案件产生的重点领域进行专项分析,客观反映衍生案件情况,为探索衍生案件产生原因及存在问题提供数据支撑。
(一)总体数据分析
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衍生案件占案件总数比重较大,仅2017年就高达36.64%[7]。以成都市两级法院为例,2016~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含旧存,下同)648464件,审结571870件,人均办案数达到235.30件。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案件293542件,审结254039件,人均办案数量达到164件;其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8909件,审结33542件,同比分别上升12.32%、13.91%。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54952件、审结317831件,同比分别上升20.92%、25.11%,人均结案数为291.85件,较2016年增加了127.85件;其中市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5773件,审结39479件,同比分别上升17.64%、17.70%。成都市两级法院收结案情况呈现高位运转态势,“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紧迫。
从上诉、执行领域案件审结情况来看:2016~2017年成都中院共受理上诉案件38730件,占市中院受理案件总数的45.74%,占三大类审判案件受理数的73%,上诉案件从2016年的16975件上涨到2017年的21755件,同比上涨28.16%;两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74070件,占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26.84%,执行案件从2016年的69444件上涨到104626件,上涨50.7%。由此可见,上诉案件、执行案件成为案件衍生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上诉案件占二审法院受理案件数的近一半,占三大类审判案件的近八成,执行案件则占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的1/4以上。
(二)上诉案件分析
1.上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一是从全市法院受案情况来看,上诉案件受理数量呈增长态势。2016年、2017年市中院受理民事(含民辖终,下同)、刑事、行政上诉案件共计16975件、21755件,分别占当年三大类审判案件总数的77.8%、77.3%。其中,2017年民事、刑事、行政上诉案件分别同比增长28.54%、22.87%、28.56%,增长趋势显著(见图1),二审法院负担不断加重。二是从上诉案件性质构成来看,民事上诉案件是上诉案件的主要类型,2016年、2017年民事上诉案件14892件、19142件,分别占上诉案件总量的87.73%、87.99%(见表1)。
图1 市中院2016年、2017年上诉案件收结情况
表1 上诉案件数量及占比情况
2.维持原判比例占绝对多数
从二审结案方式来看,2016~2017年上诉案件二审维持结案案件共计24276件,占审结上诉案件的61.15%;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共计5746件,占审结上诉案件的14.47%,其余则为调解和撤诉。其中,民事、刑事、行政上诉案件二审维持结案分别为19892件、1753件、2694件,占比分别是60.00%、51.32%、86.10%。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二审改判(含变更判决)分别是3585件、422件、63件,占比分别是10.81%、12.35%、2.01%;发回重审分别是1405件、173件、98件,占比分别是4.24%、5.06%、3.13%(见图2、图3、图4)。上诉案件二审维持率高,表明大部分上诉案件的一审案件判决是正确的,导致上诉的原因主要在于一审法官判后释疑不到位、当事人随意上诉、对一审法官不信任等;改发率虽然不高,但上诉案件基数大,改发案件量尤其是民事案件改发量较大,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刻不容缓。
图2 民事上诉案件结案方式占比情况
图3 市中院行政上诉案件结案方式占比情况
图4 市中院刑事上诉案件结案方式占比情况
3.上诉案件类型集中程度较高
从上诉案件案由分散程度来看,近三年刑事上诉案件案由较为集中,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危险驾驶罪占上诉案件总量的30.32%;民事案件中,案由排位前三的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占上诉案件总量的31.65%;行政上诉案件中上诉案件案由前三位的占比为26.75%(见表2)。上诉案件类型集中,便于分析上诉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措施,进行集中治理。
表2 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上诉前三位案件情况
4.民事上诉案件占比大
2016年、2017年民事上诉案件居高不下,占上诉案件总量的87.73%、87.99%,民事案件成为上诉案件源头治理的重中之重。从上诉的具体案由来看,民事案件上诉案由包括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等,同时出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受案类型多样化(见图5)。从结案标的额看,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民事上诉案件共2111件,占比仅6.20%,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空间。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民事上诉案件调解结案1950件,按撤回上诉处理2694件,准予撤回上诉2465件,准予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124件,四类未实质进行二审审理案件共计7233件,占比21.82%;此外上诉案件维持原判结案占比60.00%,即一审案件本身处理结果不存在问题的案件共27125件,占比81.82%。
图5 民事案件上诉案由占比情况
5.上诉案件来源以主城区、近郊法院为主[8]
从上诉案件区域分布来看,2016~2017年主城区法院上诉案件数量共计16878件,占比43.58%;近郊法院上诉案件共16518件,占比42.65%;远郊法院上诉案件共5331件,占比13.76%。从基层法院横向比较来看,主城区和近郊法院上诉案件数量较多,远郊法院较少。从法院上诉案件类型来看,主城区法院上诉案件前三位为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上诉2387件、1800件、1427件;近郊法院上诉案件前三位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上诉2084件、1515件、1371件;远郊法院上诉案件前三位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分别上诉451件、407件、309件。
(三)执行案件分析
1.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概况
2016~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含旧存9064件)执行案件183134件,结案171641件,结案率93.7%。新收执行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69444件上涨到104626件,同比增长50.7%。
2.样本法院执行案件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细化具体执行案件情况分析,本文采取样本定量分析法,选取执行案件上涨幅度较大的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为样本进行细化分析,探究执行案件大量衍生的特点及具体表现。
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688件上涨到1372件,涨幅达99.4%,近乎翻番;两年新收加旧存执行案件分别是870件和1460件,执结案件782件和1385件,执结率分别为89.9%和94.9%。从两年数据分析来看,执行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执行案比重最大、刑事财产刑执行案次之。2016年、2017年新收各类民事执行案件分别为573件、795件,分别占执行新收案件总数的83.3%和58%;两年新收刑事财产刑执行案分别为86件、412件,分别占12.5%和30%(见图6)。虽然民事执行案件下降较多,但绝对值仍然较大;而刑事执行案件增加较多,则是之前遗留而未移送执行造成的,之后根据刑事审判案件数量会有所回落。
图6 执行案件分类情况
(2)新收民事执行案中涉合同案比例最高。2016年、2017年涉合同类执行案件分别达311件、391件,同比分别上升8.58%、25.7%,占民事执行案的54.3%、49.2%;其次是劳动争议类执行案件,两年分别达178件和315件,占民事执行案件的31%和39.6%;第三是婚姻家族类执行案,两年分别有42件、52件,占比为7.3%和6.5%(见图7)。合同类执行案件比重较大,进一步表明经济交往中人们诚信意识的缺失。
图7 民事执行案件分类情况
(3)多为申请执行案件。2016年、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分别为589件、822件,占85.6%和59.9%,比重最大,也说明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够尊重,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不强,导致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4)终本比重大,自动履行率较低。从结案方式来看,终本结案比例最大,两年共1095件,占结案总数的50.5%;其次是强制执行结案491件,占22.7%;再次是自动履行(包括和解并履行完毕)115件,占5.3%(见图8)。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比例高,说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一半以上;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动履行率仅有5%多,也进一步说明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差,司法权威未能有效体现。
图8 民事执行案件分类情况
三 衍生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上文对成都两级法院上诉案件、执行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样本调查,反映了当前诉讼案件呈现井喷式上涨、法院“案多人少”的背后,存在上诉案件、执行案件涨幅大、占比大的问题。上诉、执行、再审、信访等衍生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本位主义下的应付式司法理念错位
面对大幅飙升的受案比例,“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同时在司法改革的高标准、严要求下,法官由于工作量不断加大、办案压力激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容易受以“结束所承接的案件程序”为中心的本位主义理念[9]影响,形成“只为结案不为了事”的应付式司法,使得纠纷在法院内部流转衍生出多个、多类案件。具体而言,导致法官应付式司法的认识误区主要有[10]:其一,追求“案结”但“事未了”;其二,上诉是权利,不应受到过多限制;其三,存在矛盾上交、鼓励上诉等个别情况。
(二)司法裁量标准仍不详细不具体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裁量标准化、司法质量标准化、司法权责标准化、司法公开标准化、诉讼服务标准化是司法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11]其中,司法裁量标准化事关运用司法判断权解决纠纷,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引导当事人客观看待案件处理结果,形成合理心理预期,提升对法官、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的尊重和接受程度,提高息诉服判率,实现审级设计的目的意义重大。然而,司法裁量的标准化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全国乃至全省范围内,针对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形成的各种类案裁量标准还不够精细、定量化裁判标准缺失,难以满足“同案同判”的现实办案需求。基于结果的不确定性考虑,当事人也常选择上诉、再审、信访等方式谋求利益最大化,以致产生更多衍生案件。反思司法裁量标准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运用和规制自由裁量权的可操作性标准缺失,二是可操作的标准化裁量尺度匮乏,三是类案法律统一适用约束机制缺失。
(三)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影响司法信任
目前,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正因为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了司法信用的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低,导致大量执行“老赖”,诚信氛围差导致部分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缺乏信任,等等。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有涉及诚信的内容,但法律条款不够细化,缺乏明确的惩罚标准,一些处罚条文过于宽松,为不诚信诉讼留下了空间。不诚信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引导效应。因此,必须建立预防和惩治不诚信诉讼规范,遏制、矫正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12]
(四)司法效益价值选择的失衡
司法价值目标体系由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益三者构成,司法效益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基础上更高级、更深层次的价值目标[13]。司法公正关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对权利和利益分配的方式、过程、结果是否合理;司法效率对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行为的时间和有效性要求更高;司法效益则从经济法学角度,用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资源配置理论分析,在追求司法公正及效率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及司法机关降低时间、财力、人力、物力消耗,以最少最优的司法资源来实现诉讼目的。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综合体制机制配套改革更多地将重心放在公正、效率价值追求范畴,对司法效益的规划性部署、对司法资源投入及产出的整体考量缺失。一方面表现为诉讼经济原则在法律体系内的机制及规范存在空白;另一方面表现为偏向追求案件处理的公正,偏好保护诉权实现,在追求司法效益时只关注解决诉讼周期、诉讼费、程序等效率问题,只注重程序优化。正是这种价值选择上的失衡导致法院低效益案件不断衍生。造成价值选择失衡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强调司法服务理念与当事人法律意识、社会法律环境不对应,二是对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中程序控制缺失,三是诉讼程序优化设计未实现应有效果。
(五)司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直接关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实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自然会导致二审、再审、涉诉信访以及执行等衍生案件产生。蒲江县人民法院2016~2017年共受理46件建工合同纠纷,上诉率达到32.61%,改发率达14.29%。可见,法官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此外,2016~2017年,成都主城区法院上诉案件最多的分别是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上诉2387件、1800件、1427件;近郊法院上诉案件前三位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上诉2084件、1515件、1371件;远郊法院上诉案件前三位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分别上诉451件、407件、309件。由此可见,近年成都各地区法院应对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多发性纠纷、商品房预售等新类型纠纷的司法能力不断面临挑战。影响案件审判质量的因素众多,但直接导致衍生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判决存在瑕疵,当事人对案件办理产生怀疑;二是办理疑难案件司法能力欠缺。
(六)司法作风还存在疏漏
司法质量不仅限于案件办理本身,还包括与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案件审理效率,对待司法当事人、律师等的态度等。法官的权威已经不再是理所当然获得的,当今社会对法官的廉洁、作风、礼仪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官办案时往往把重心放在案件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本身,对法官也是司法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认识不高,因此常常出现着装、态度礼仪等细节问题,办案、办事效率等作风问题,引发当事人上诉甚至信访,影响司法质量。
(七)审级制度监督控制功能缺位
审级制度的产生和设定与诉讼效益的价值追求密切相关,通过每一级法院审级功能的发挥最终形成裁判的既判力,实现定纷止争。然而,“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存在审级功能层次不明、运作方式大致相同的结构模式,导致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面临一系列技术困境,造成滥用诉权行为的失控,突显了两审终审制的原有缺陷,成为申诉、再审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14]。具体表现为:一是审级功能发挥不充分,二审法院法律审和指导一审的升级目的难以实现;二是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相互制约机制空白;三是所有案件都不加区分限制的两审终审。
四 衍生案件诉源治理的路径
从上述分析看,衍生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法院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人的原因,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方能将问题化解,从而实现法院在诉讼源头的治理,提升司法效能。
(一)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效率
1.完善司法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两个重点”浮动管理监督机制。将上诉较多的类案、案件上诉较多的承办法官分别纳入“重点案件、重点人员”管理名单,结合案件复杂疑难程度,按照“庭长、分管院长—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模式,对案件审理、裁判文书写作实行浮动管理和指导,提升一审案件审判质量。二是落实审判责任追究制。把上诉率、发改率等关键指标作为员额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案件评查和纪检监察,对错案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应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三是加强信息化支撑保障。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自主开发衍生案件治理系统,开展类案推送,在输入关键词后系统自动向法官推送类案及二审案例,供法官审理类案时参考,自动形成要素式裁判文书,并借助衍生案件治理系统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同案不同判情况,统一裁判尺度,消除当事人的不合理怀疑,减少衍生案件。
2.制定完善类案司法裁判标准量化体系
目前,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实施较好,而民(商)事、行政类案件则没有量化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刑事案件量刑量化体系,针对民(商)事、行政案件中多发的类案,如民(商)事案件中上诉案件较多的劳动争议、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案件,制订相应的量化裁判标准,压缩法官的自由裁判权空间,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升类案审判质量,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上一级法院也可以针对改判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类案,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或参考案例,供一审法院裁判时参考,这样也可以消除当事人的不合理预期,减少上诉案件。
3.建立上下审级快速反应机制
一是建立上诉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二审法院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判处实刑的轻刑案件或犯罪分子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刑事案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作出二审维持判决,以打消罪犯逃避刑罚等念头,杜绝类似上诉案件产生。二是建立上下级法院审级沟通衔接机制。构建一、二审级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审级功能定位,明确衍生案件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性,一、二审级法院共同研判上诉审判形势,合理引导当事人诉求,共同发挥审级价值,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效率。
(二)构建司法效益评价体系
1.强化诉讼成本的设计与风险防控
诉讼成本主要由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审判机关的诉讼成本两部分构成。目前的诉讼活动不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对诉讼成本考虑较少,因此,应加强对诉讼成本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设计。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诉讼费,目前的诉讼收费标准偏低,当事人认为成本不高,提出诉讼、上诉较随意。另一方面,设立诉讼成本告知制度,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构成在当事人起诉或者领取应诉通知书时一并书面告知,让当事人清楚自己可能承担的诉讼成本,并衡量如何才能减少诉讼成本,获得最大诉讼效益。
2.科学设置司法效益
一方面,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加强司法效益方面的立法,明确司法活动应坚持司法效益原则。另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可以科学设置司法效益考核指标,如可以设置小额诉讼适用率、一次解纷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上诉率、申请执行率等评估指标,纳入审判质效内部考评,强化法官对司法效益的关注与落实,将司法活动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使当事人诉讼效益最大化,也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
3.深化审执联动,推进裁判自动履行
一是畅通审执联动。树立“审执一盘棋”理念,坚持信息传递贯穿始终,实现诉讼资源共享,做到立审、立执和审执统筹兼顾、分段不断。在立案、审判阶段全面提升执行风险意识,在案件作出裁判时对下一步可能面临的执行问题充分进行评估,尤其对案件的判决要明确、具体,防止因裁判模糊而造成执行不能。二是强化财产先行控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尤其对一些涉财产案件,依法在诉前提醒当事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及时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裁定,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三是实行执先督机制。实行执行前先行督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执先督案件实行台账制度,另行编号管理。各承办部门在案件审判、调解成功后,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相关义务,特别是刑事罚金案件,督促当事人当庭缴纳罚金,没有实现当庭履行的则送达“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告知义务履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面临的风险与法律后果,避免该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促使其自动履行,切实改变“一判、一调了之”的做法。
(三)完善诉权保障与控制并行的法律规范
1.完善上诉的相关规定
明确恶意上诉、随意上诉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拘留、承担对方当事人因上诉而产生的费用等,增加上诉成本,以打击通过上诉拖延履行义务时间、恶意诋毁一审判决或法官、肆意浪费司法资源等行为。同时,对恶意上诉、随意上诉的认定标准加以明确,该标准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难度不大,逐渐形成有理上诉、合理上诉态势。另外,建立过度诉讼惩戒机制,对上诉方因滥用上诉权而获得的期间利益,如因价格上涨而获得利润等,一经查实,依职权予以剥夺,以示惩戒。
2.完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惩戒规定
现有法律规定中,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所载明义务的行为虽然有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但这些规定过于滞后,加之与行为人的个人信用并未有效衔接,致使一些“老赖”比较嚣张。建议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规定只要到了履行期限而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在受理执行案件后直接出具罚款决定书或者拘留决定书等,而无须再经过财产申报、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3.完善判后引导机制
建立参考案例制度,作出一审裁判的同时附相关案例索引,引导当事人通过类案比对,预判上诉结果,从而正确、理性对待法院裁判行为和结果。建立判后释疑制度,把法官判后释疑作为“规定动作”,制作判后释疑确认书,宣判后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后装入案件卷宗,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和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4.建立诉讼风险第三方评估咨询机制
主要对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准备上诉,以及不主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提供风险评估与咨询。这个机制可以由法院牵头建立,聘请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人员(法院以外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理、常理、公序良俗以及村规民约、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讲解与释明,当事人更能信服与接受,从而促进案件彻底化解,减少上诉、申诉、执行案件。
(四)完善司法信用体系
1.建立具有共同信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积极响应中央政法委号召,协调政法院校、人大、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充分调动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司法公信建设,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互信。协调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代理合同实行备案审查,对故意夸大个人能力和胜诉可能性、单纯以收取代理费为目的鼓动当事人上诉、与当事人勾结缠诉谋取利益等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2.建立过度诉讼惩戒机制
对拒绝或变相阻拦调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无正当理由坚持上诉故意拖延时间、加大对方成本等过度诉讼行为进行甄别,并予以惩戒。
3.着力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与负责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门共同建设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连接法院司法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曝光网站等,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1] 课题组成员:张保川,蒲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欧伟艳,蒲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峥嵘,原蒲江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博士研究生;徐贵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硕士研究生;周云峰,蒲江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刘思颖,原蒲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魏文通,蒲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于2017年10月26日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3] 数据来源于各年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报告。
[4] 数据来源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2017年分析指出,存在“一个突出矛盾”“两大突出问题”。
[6] 如英国20世纪90年代针对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见齐树洁《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有的关注民事一审与上诉审的协调机制,如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一审与上诉审之间的协调与整合》,《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有的从信访的性质、功能定位等角度探求信访制度改革,如范愉《申诉机制的救济功能与信访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7] 数据来源:根据全国法院工作报告统计整理。
[8] 根据成都经济发展情况及地理,位置传统上将成都划分为主城、近郊、远郊。主城区,包括高新、武侯、锦江、金牛、成华;近郊郊区,包括龙泉、双流、郫县、新都、温江、青白江;三圈层即远郊区,包括彭州、都江堰、崇州、蒲江、大邑、邛崃、新津、金堂、简阳。
[9] 本位主义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表现之一,是一种放大了的小团体主义。主要特点是:在处理单位、部门之间以及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时,只顾自己,不顾大局,对别部、别地、别人漠不关心。
[10] 在前期调研过程中,通过随案走访、问卷、座谈的方式对成都两级法院一审、二审法官进行调研,结合课题内容将法官对案件衍生的认识进行总结分析得出的结论。
[11] 高憬宏:《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人民日报》2016年9月26日,第7版。
[12] 蒋新华:《增强信用意识 推进诚信诉讼》,《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1日,第2版。
[13] 李艳华、潘爱仙:《论司法效益》,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14] 王炜:《诉讼效益视野下的民事审级制度》,《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