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铜冶炼行业排污许可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21]标准规定了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铜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1.3.4.1 许可排放限值

(1)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5467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2)许可排放量

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

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铜冶炼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能核定。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

Di=CiQR×10-6(1⁃1)

式中 Di——主要排放口第i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Ci——第i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R——主要产品年产能,t/a;

  Q——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取值参见表1⁃11。

铜冶炼排污单位总铅、总砷、总镉、总汞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许可量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许可年排放量,按照公式(1⁃1)进行核算,其中Ci取值参照GB 25467中污染因子浓度,基准排水量Q参考表1⁃11。

表1⁃11 铜冶炼排污单位基准排水量表单位:m3/t

1.3.4.2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均需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22]

涉及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12执行。

表1⁃12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①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磷需采取自动监测。

②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需采取自动监测。

③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1.3.4.3 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废水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2)污染物产排情况

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上保存自动监测记录。

3)药剂添加情况

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1.3.4.4 合规性判定要求

合规是指铜冶炼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铜冶炼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铜冶炼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无组织排放监管措施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铜冶炼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铜冶炼排污単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

(1)排放限值合规性判定

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pH值除外)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pH值除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1)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 91确定监测要求。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① 自动监测。按照本标准7.5.1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 355和HJ/T 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② 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本标准7.2和7.5.2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标即视为超标。

③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2)排放量合规判定

铜冶炼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① 废水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各自的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年许可排放量是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排放量之和。

② 废水污染物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

③ 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

(3)环境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铜冶炼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上报执行报告,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