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机农庄的创建与经营
- 刘起丽 张建新主编
- 4881字
- 2021-12-30 14:16:01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类型
为有效地实现农地流转,理论界探讨了农地流转应采取的具体机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提出建立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地流转机制。该观点认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流转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计划机制的作用,而应选择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机制。其理由如下。
① 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政府有必要也有可能对土地流转进行宏观调控和计划干预。同时,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并存的格局。
② 我国愈加尖锐的人地矛盾要求将土地按市场效率原则进行流转配置,而城市土地市场对农村土地非农化产生巨大的诱导和拉动作用,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土地流动必使耕地危机趋于严重,所以国家必须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宏观调控。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构建市场化农地流转机制。他们认为,市场化农地流转机制是实现农地流转的最佳选择。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具有以下明显优点。
① 有利于真正实现落实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使农民完全自主地根据市场情况做出扩大或缩小土地经营规模的决策。
② 土地流转所具有的有偿转让和等价交换的特性,可解除农民对土地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的顾虑,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③ 市场机制的有偿性和竞争性,有利于农地的合理流动与适当集中。
④ 可以使经常发生的劳地比例失调及时得以调整,从而使农业生产力在总体上始终保持一个动态的优化组合。
⑤ 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将土地的决策权分散到生产经营者,从制度上遏制了以权谋私的行为。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类型主要有以下7种。
1.土地转包
农户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变,税费仍由原承包者承担,转包费或代耕费由双方洽谈。分为农户间自行协商和通过中介组织两种形式。委托代耕目前较为普遍,自 20 世纪 80 年代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未间断过。其特点是简单明了、手续简单、原承包户和代耕户进退自由。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土地转包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带动了农村其他生产要素,如劳力、资金、技术等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改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转出土地的农户,进入乡镇企业务工或经营非农产业,有利于加快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转入土地的农户,通过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扩大种植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有利于“两高一优” 农业的发展,加快农民群众增收奔小康的步伐。
2.土地互换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指的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将自己在特定地块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于他人,并获得他人在其他地块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的互换一般要求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因为这样不会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地所有权的交叉变更。农地承包权互换的目的在于方便耕种和集约化经营。在承包权互换之后,由于特定个体承包土地区位的变更,同时个体对于土地的使用也更为方便,利于集约化经营,所以在互换过程中对于特定的个体都是有土地增值的。而互换的增值收益分配较为简单,就是特定个体获得其互换之后承包土地所带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中已经包含了互换所带来的农地增值收益。
由于规模经营和调整农业结构的需要,必须进行土地连片,因涉及的农户有的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村组必须将别处承包地与之互换,并根据土地的级差地租进行补偿。主要采用两种做法,一是将不在连片范围内而又愿意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承包地,与连片内的这部分农户的耕地置换;二是以连片范围以外的抛荒田置换连片内的土地,村里给予适当的复耕补助,分为“村组出面操作”和“农户之间自发进行”两种类型。
土地互换对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土地归并具有明显的效率意义,同时有利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和规模化经营。
3.土地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土地出租是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流转方式的特点是,承租人不与发包方直接发生经济关系,而只与承包方发生经济关系。租赁双方根据现时的经济、社会条件签订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是一种不彻底的使用权交易。在这种使用权交易形式下,使用权并没有完全让渡,附属于使用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发生了进一步的分割。转包和出租都是不彻底的使用权交易,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方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转包的对象应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出租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从土地出租来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是承包法律关系的基础,承包方(也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关系受物权关系的制约。
4.土地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指的是在承包期结束以前,拥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民将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受包人的经济行为。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出租、转包的区别在于,出租和转包并没有改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对土地的最终承包权,而承包经营权在转让之后,原承包权的所有者将其承包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丧失其对土地的承包权,由新承包方直接向农地所有者行使权利和义务;同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转包并不需要征得土地所有者的意见,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获得土地所有者的许可并受其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在原承包期内进行,并且相关法律规定,在承包经营权转让之后,依然不能改变原土地的农用性质。虽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法律法规上是被允许的,但由于农地对于农民最终的保障功能以及其他因素,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多见。
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以来,一些农户的家庭情况变化较大,如有的死亡绝户,有的已达“五保”条件,或丧失劳动能力,有的全家户口迁走,有的已在城镇立脚,愿永久放弃承包权。对这些情况,经村民会议研究后,由村组收回重新发包。重新发包情况,取决于土地收益。在土地收益特别是种地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想转让承包权农户往往多于愿接受承包权的农户,此时,村组对转让十分慎重,一般都是找到接包者后才同意收回承包权。而在土地收益特别是种地效益较好的情况下,想转让的往往少于愿意接受的,此时一经发现闲置土地,即可能达成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粮食直补等惠农措施,有助于耕地的转让。
由于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涉及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因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转让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三是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以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价格一般较低,也可能是零甚至是负转让金。转让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的产权交易行为,其流转操作规程与互换方式基本一致。
5.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在其承包期限内,将其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到农村合作企业等经济组织,并依据其所拥有的股份参与农村合作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红利分配。在入股之后,农村合作企业等经济组织享有对入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对外出租租赁或者自行开发使用。而农户在入股之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为对相关经济组织的股权,并且只要相关经济组织获得收益,农户将依据股权获得特定的收入。与社区性股份合作社不同的是,以这种方式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实体应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的期限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决定,分配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是这种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实体并无永久性的土地经营权,不论入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还是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都只能以合同约定的剩余期为限折价作股。股份合作经营实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只能以折价后的合同约定的剩余期为限,参股者与原土地所有者的权责关系既可以随土地使用权转移,也可以不随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入股分为“非法人土地入股”和“法人土地入股”两种形式。非法人形式在江苏省和浙江省早已存在,其基本特点是由乡村操作,农民把自己承包地的承包权作价折股参与开发,农户自己承担税费,农户红利是以固定金额发放,未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法人形式则是2007年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最新土地流转形式,最早出现在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的重庆市,2007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关于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引起关注甚至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做了界定: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方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6.股田制
股田制,又称为土地股份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农户之间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将土地使用权作股,把按人平均承包的土地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对原先细碎的土地进行联片整理,然后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集中转让土地使用权。新的土地使用者,优先吸纳原村组农民就业,农民则成为农业产业工人,按月获取工资;拥有土地股权的农民拥有对土地实际使用人的选择权与监督权,并且可以定期分红,获得土地承包权收益。
股田制
一般情况下,股田制经营土地收益扩张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对生产要素的利用而产生的土地收益。股田制经营对农业基础设施的要求相对较高,为了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势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此来实现对农业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第二,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经营制度始终是一种主流,由于这种经营方式较为分散,农民获取市场信息不够,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这一系列因素使得市场交易成本极为高昂。与此相反的是,股田制经营能够集中多个分散的农民以及他们手中的土地,借助农地股份合作社,必要的时候还可能会实现与优秀企业家的沟通与交流,不论在市场信息获取方面,还是在信息筛选与辨别方面,或者在信息处理能力方面,均具有突出优势。除此之外,在管理方面也更加专业,通过实现品牌化、产业化运作等方式来降低土地交易成本。第三,股田制经营要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及技能,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这种方式更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
7.土地抵押
抵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在这里,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抵押人履行偿债义务的担保物,如果抵押人不能按约履行偿债义务,作为抵押标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转归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转让。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虽是土地使用者获得中长期贷款的一种手段,但若不能按约履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就会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在抵押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后,当抵押人逾期不能清偿债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归土地金融机构后,抵押人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随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并不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承包费或租金,承包费和租金仍由抵押人缴纳。土地金融机构则向新的土地使用人收取承包费、租金或转让金。有关行为人之间各种权责关系均应在抵押合同中得到完整、准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