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
张 雁 深
在我国,《论法的精神》曾有过日本人何礼之,我国人程炳熙、张相文三人合译的汉文文言译本,题为《万法精理》;又有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严复文言译本。后者是大家都知道的;前者则很少人知道。
自戊戌变法至民国年间,孟德斯鸠的思想实际上在我国传播很广,但要追本溯源,就必须读《论法的精神》这本系统的著作。所以,上述两个译本当时在客观上是适应了对清王朝的君主专制进行改革的思想要求的。
据张相文家人记载:早在1902年,张氏任教上海南洋公学时,就曾将日人何礼之由英译日的孟着《万法精理》译成汉文(严复译《法意》约在1900—1905年间或稍后);这时张氏学习日文不久,译稿又经不懂日文的程炳熙润文,便就“仓促付印”(何时何地印刷未详),所以“颇有不合原意之处”;再印时(何时何地印刷未详),张氏就将译稿寄日本何礼之校正,称为何、张、程三人合译;严复对日文译本和这个汉文译本意见是很多的,云云。张氏死后,其后人自己出资,在1935年把他的这部译稿和其他遗文、挽联等印成一个集子,名《南园丛稿》第二辑,印数不多,所以极少人知道这个译本。它的译法较严译本易懂,但意思却远远不如严译本正确。这是上述情况必然产生的后果。不但如此,更严重的缺点是,这个译本只译孟德斯鸠原著的一半,下册几乎全部缺略。
但是,今天看来严译本已完全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因为第一,这个译本是由英文译本转译的,这不但使译文和法文原文距离远了些,而且英文译本的错误也被译成中文了。甚至有时英译本漏了一个“不”字,汉译便无法自圆其说,而由译者加以曲解弥缝了。第二,严译本不但用文言文,而且讲求文章的华丽典雅,这就不能不使译文和原文的距离更大。第三,严译本所用的专门名词和许多词汇都是译者自己生造的,今天没有人用,也没有人懂,所以今天不但普通读者,即连专家也很难读懂了。第四,严译本用的是一种“译述”的方法,所以所译即使大意不差的话,译文中有极大一部分是严复所“述”,而实实在在不是孟德斯鸠所说的。第五,严译本是不完整的。不但第二册第三十和三十一章——约占全册四分之一,占法文原本约一百页——没有译出,而且孟德斯鸠的原注——有些是很重要的,以及意大利文、拉丁文(相当多)的部分,都被略掉未译。所以这个译本是十分残缺的。第六,严译本除了翻译家所难免的错译和漏译的地方之外,还有极多不正确和不很妥当的译法。漏译的有如该译本第23卷第19页关于奥古斯都可以不受两种法律的限制部分,只译了一种“民之嫁娶律”,至于另一种费解的法律,就被略掉了。错译的有如第28卷第25页把乍看有些费解的当地最高当局——领主“伯爵”译成“监斗”(即监督决斗的人)。不正确的译法是例不胜举的,有如:(1)第26卷第2页把“人类的法律”(包括人民制定的法律,与“上帝的法律”对立)译成“王制之法典”。(2)第24卷第9页译文:“罗马教皇典论……凯克禄尝引之”。西塞罗(即凯克禄)是公元前106—43年的人,他怎有可能引公元后很久才产生的罗马教皇典论?(3)英文原文说,自人性言,人有妻固不能乐,但又不能无妻云云;该译本第23卷第15页译成“特自人性言,有妻固不能乐,而国法又人人不可以无妻”,把“自然的规定”改成“国法”。至于不妥当的译法,有如:把法兰克族译成“拂箖”;把基督教有时译成“景教”。按《明史》的“拂箖”在中西文的古音上是“罗马”;即使这一个说法不能够成立的话,那更不能肯定它就是法兰克族。景教是基督教的一个宗派;从流布的地区和时代来说,都不能和基督教等同起来。比方,该译本第24章第9页说:“君士丹丁……皈依景教”。君士坦丁(即君士丹丁)是274—337年的人;景教的创始人内斯托利乌斯约在440年死在沙漠里;试问一世纪前的君士坦丁怎有可能去皈依内斯托利乌斯的景教呢?这类译法都是十分不妥当的。显然,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译本。
到今天为止,《论法的精神》最完备的法文版本是1949年巴黎卡尔涅兄弟出版社(EDITIONS GARNIER FRÈRES)出版的贡札格·特鲁克(Gonzague Truc)校订本。这个版本有两点最重要的特色。第一是,参照不同版本进行了校订。《论法的精神》最初稿在日内瓦付印时,曾被孟德斯鸠委托校印的一位朋友擅加改动。后来的版本又再改回去。此外孟德斯鸠自己在以后的版本中又做了不少修改。加以这书出版后不到两年内就出了二十二版,其后版本就更难于统计了。因此这本书各版的册、卷、章、节、段、句、注、甚至总的书名、章节的标题等,都有不少分歧。特鲁克这个版本把最初版和其后孟德斯鸠的修改版等等的重要不同地方,都仔细作了校订,并在“异文注”内指出。第二是,书末附有“编者注”。这些注收入一部分重要的评论家和其他编者的意见,解释书中某些古法文的意义,对罕见的人物等等加上注释,指出孟德斯鸠某些说法在当时的用意或暗讽的是什么,指出某些特殊地方他所根据的史料,批评他的论点,等等。它们对于了解这本书是很有用处的,对翻译也有帮助。
现在这个译本就是根据这个法文版本用白话文译出;凡被前人略掉不译的大量本文,以及孟德斯鸠的原注、校订不同版本的异文注、原编者注、英文、意大利文、拉丁文、古法文部分,都全部译出。除此之外,我还编就《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和《孟德斯鸠论著举要》各一,附在本文后面,以备查考。关于本书各种注文,说明如下:
孟德斯鸠原注,放在页底,用阿拉伯数字标出。
异文注,放在页底,用*号标出。
译者注,也放在页底,用*标出,但加上“——译者”二字。
原编者注,放在书末。
这部译稿在几年前就已经完成了。这次商务印书馆为了适应我国学术界的需要,给了它出版的机会,它的编辑部又和法律出版社编辑部做过仔细、认真的校阅、加工工作;我衷心感谢。在翻译过程中,曾得到许多中外学者无私的帮助;也在这里表示谢意。至于译文中的缺点,则应由我个人负责;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