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故意的体系地位

在德、日刑法理论上,犯罪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相当复杂的,一般分为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责任要素的故意,注157还有主张违法性故意独立存在价值的学说。注158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故意一般只是构成要件的故意,并且对德、日刑法的地位学说持否定态度,认为“对于犯罪的成立来说,只需要一种故意,不可能也无必要产生两种故意”。注159

那么,德、日刑法中的故意地位学说到底有无价值呢?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在什么样的地位上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呢?笔者试图在评述德、日刑法中故意地位学说的基础上,对后一问题进行重点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