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得丑就不能工作吗?
天津女孩张静,因相貌不佳,10年内求职千次,均遭拒绝。此事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纷纷捐钱捐物,更有多家医疗整形机构表示愿免费帮助张静变美。当张静几经犹豫,决定接受整形手术后,更引发了一场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大讨论,进而使就业歧视这一话题再次浮出水面,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就业歧视引发恶性事件天津女孩张静因为相貌不佳,求职屡遭失败,10年间被上千个单位拒之门外,无奈中求助媒体,在社会上引起轰动。
无独有偶,在湖南省益阳市组织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高才生樊四平因为身高1.595米,比标准身高差了0.005米而被淘汰出局。同出一辙,因为身高只有1.48米,品学兼优的浙江温州女生何健被西南政法大学拒之门外。
近一段时间以来,因为身体、外貌等原因,在求职、求学中遭受歧视的新闻频繁见诸报端,因为遭受歧视而导致的恶性案件更令人扼腕痛惜。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学生周一超今年4月参加区政府公务员考试,笔试排名第三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到区劳动局询问经办人干某后得知自己未被录取的原因是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争吵中遂用水果刀将干某刺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给这次宣判留下了意味深长的一幕。
据悉,周一超案发生后,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已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公务员招考中的限制规定进行违宪审查,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使就业歧视问题浮出水面,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
事实上,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严格把关”已司空见惯,这些“关口”包括年龄、性别、身高、户籍、健康和婚姻状况,甚至血型、生育状况等等。
用人单位提出的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会侵犯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说法不一。
优胜劣汰、就业歧视,还是侵权?
在北京最近举办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招聘会的一位组织者对就业歧视的提法不能认同。他说,就以这次招聘会为例,90%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对应聘者提出了关于身体、外形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来决定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不能算是歧视。
中法网网友、河南洛阳某律师事务所的王从智则认为,樊四平因为身高的原因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淘汰,绝不仅仅是一种歧视,而是侵权,侵犯了公民就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
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副会长、北京人才交流协会会长、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主任韩光耀在第二届中国人力资源发展高峰会上指出,“周一超案件”是疾病歧视诱发的癌变。并不是招聘的时候一概不能设立硬性条件,只是这些条件应该严格限制在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之内。就业歧视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违背了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韩光耀认为这已经超出了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公正的问题了。
据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如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就把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算作违法行为;1973年颁布的《职业恢复法》则对包括艾滋病在内的疾病患者和残疾人实施保护,拒绝雇佣HIV阳性的人被视为违法。立法能否解决问题中国社科院《2002—2003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1至2005年,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将达到2300万人左右。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健康有序的就业市场成为一种更为迫切的需要。
人民网网友李旭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歧视是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这种公然的歧视将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社会学理论则认为,对某些人群就业上的歧视会增加贫穷、犯罪、高税收、城市病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韩光耀认为,就业歧视现象更多情况下产生于用人单位的观念和用人单位的偏见,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缺乏公平就业的法律保障。他呼吁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公平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求职、用人有法可依,依法保护公平就业、公平竞争,保护公民就业的权利。
据悉,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法规草案的研究工作,该法规对于特殊群体,如妇女、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将给予保护。
劳动争议网程向阳则认为,从积极的一面考虑,法规出台以后,对于推动公平、公正、平等就业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前景却并不乐观。因为,法律条款并不是万能的。比如,美丑、高矮这些生理特征根本无法界定,因此很难立法,被歧视的个人也很难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