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 樊宗义 倪宝艳 徐向东主编
- 2051字
- 2021-10-25 12:12:54
1.4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规
1.4.1 相关法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有10多项,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有国家部委一些规定和各省的一些实施办法、监管办法等,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认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9部委以发改委令〔2013〕第23号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表1.5列出了这些修改的招标投标法规和规章制度、文件等。
表1.5 决定修改的招标投标法规和文件
1.4.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目前,关于工程项目领域,最重要、最可行的招标投标法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12年的时间。当时我国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多法律条文并不合理,尤其是没有实施细则,一直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政府采购法》中也有关于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的内容,这两部法律的衔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因此,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修改《招标投标法》?这是因为修改法律周期长、程序复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以下亮点: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展现了开放的心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兼收并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多处借鉴了政府采购的一些先进制度。例如,借鉴《政府采购法》建立了质疑、投诉机制;在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适用情形上借鉴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制度上借鉴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总结吸收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建筑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细化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突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针对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招标人规避招标、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并补充完善了许多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规定。例如,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的规定;细化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约束;对于原先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认定和处罚的几类典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包括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都分别列举了各自的认定情形,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称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只要是建筑工程类招标,都归此条例管,以前,《政府采购法》里有关工程招标的约定,转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