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招标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招标投标制度自起源以来,至今已有220多年的历史了。经过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现在招标投标制度已非常成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并被国际组织通用的操作规程,在国际工程交易和货物、服务采购中被广泛使用。招标投标制度最被人称道之处就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以及择优原则。正因如此,招标投标被看作市场经济中高级的、规范的、有组织的交易方式,而招标投标制度也被世界各国推崇为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规范和有效的竞争机制,成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力推手。

1.1.1 招标投标的含义与起源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有组织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一种买卖方式。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出现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招标投标起源于1782年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政府首先从政府采购入手,在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货物和服务类别的招标采购。由于招标投标制度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不具备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组织性和一次性等特点,以及符合社会通行的、规范的操作程序,招标投标从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旺盛的生命力,并被世界各国沿用至今。

1.1.2 招标投标的特征、意义与作用

1.1.2.1 招标投标的主要特征

概括地说,招标投标的主要特征是“两明、三公和一锤子买卖”。“两明”,即用户或业主明确,招标的要求明确;“三公”,即指招标的全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锤子买卖”,即招标过程是一次性的。

(1)用户或业主明确。必须是某一特定的用户(也可几家用户联合)或者业主,提出需要购买重要的物品或者建设某项工程,也就是说招标人必须明确。

(2)招标的要求明确。招标时,必须以文字方式(招标文件),明确提出招标方的具体要求,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内容的技术要求、交货或者完成工程的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等细节都必须明确提出。

(3)招标必须公开竞争。就是说招标过程必须有高度的透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将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开标过程、中标结果都公开,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获得同等的信息。

(4)评标必须公平、公正。“公平”,即要求给所有投标人同等的机会,不得设置限制来排除某些潜在的投标人;“公正”,即要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指定中标人。

(5)“一锤子买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与成交签订合同的过程不允许反复地讨价还价,这是“一锤子买卖”的第一层意思;第二,同一个项目的招标,每个投标人只允许递交一份投标文件,不允许提交多份投标文件,即所谓的“一标一投”;第三,就是通过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签订合同,不允许反悔或者放弃。

1.1.2.2 招标投标的意义

招标投标对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其基本要求是市场公正、机会均等、自由开放、公平竞争。只有资本要素在社会上自由、畅通地运行,资源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来说,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重要环节,能够促进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招标投标不仅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质量、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对致力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1.1.2.3 招标投标的作用

1.促进有效竞争和市场公平

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三公”原则,特别是招标过程的程序公开,每个环节都进行信息公示。因此,招标投标能促进市场各方的有效竞争,促进市场的公平交易。市场经济中最有效的机制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而市场机制中最为关键的、起主导作用的就是自由竞争机制。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能否顺利地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方式的优劣和竞争是否充分、是否有效,而竞争机制发挥的程度,最终会对资源配置的优化产生作用。

招标投标方式下的交易是一种有效竞争,并且是一种“有用的”“健康的”“规范的”竞争。由于招标投标实行“三公”原则,因此各行为主体很难开展“寻租”活动。招标投标机制属于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能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及牺牲精神和冒险精神,从而使交易中的竞争有效。有效,就是真正做到存优汰劣。之所以如此,根本的原因是招标投标保障了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在这种竞争动力的作用之下,投标人不能心存侥幸,寄希望于“寻租”行为,而是要凭实力参与竞争。招标方式下的竞争结果,必然对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卖方)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赢者要考虑如何保持竞争优势,输者则有必要进行反思,从自身寻找差距。各家企业可能各有其招,但总的来说,只能靠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加强经济核算,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事实上,这就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企业只有在公平、规范的市场中注重“练内功”,才会有直接的回报。只有当竞争真正导致优胜劣汰,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才会积极投身于生产性的、能够促进社会福利的活动,整个社会的资源才能得到优化配置。

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能强化各种监督制约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当前,一些地方的招标工程就引入了纪检、监察、政协、公证等社会力量,这是在推广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的创新。招标投标过程中所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信息资源公开,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2.规范市场竞争,促进规范交易

招标投标机制有助于解决建设交易市场无序竞争、过度竞争或缺乏竞争的问题,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招标投标制度规范了竞争行为,对鼓励人们勤劳致富、摈弃投机取巧、力戒浮躁,以及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性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往往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这些手段中,有价格方面的(如搞价格协定、指导价格、默契价格等),也有非价格方面的(如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甚至还包括一些非法行为。在市场发育并不完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信息传递相对落后的初级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竞争行为经常处于无序的状态。招标投标制度恰好能破解这些非正常竞争行为,促进规范交易的进行。招标投标制度每一个步骤都公开。规则透明,交易结果公示,评审过程实行专家打分制度,业主、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方各自独立。招标投标的特点是交易标的物和交易条件的公开性和事先约定性。因此,招标投标能有效地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净化行业风气,促进企业诚实经营、信守诚信具有重要的意义。

3.降低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

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完善的标志,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包括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最便捷的方式平等地获取交易市场的信息。任何交易行为都存在买卖双方。所谓的交易费用,就是交易双方为完成交易行为所需付出的经济代价。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往往假设经济活动中不存在“阻力”,亦即将交易费用假设为零。而事实上交易费用(交易双方的搜索费用、谈判费用、运输费用等)不但存在,不可忽略,而且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采购信息的公开,竞争的充分程度大为提高。我们知道,交易费用是和竞争的充分程度相关的。竞争的越充分,交易费用越低。这是因为,充分竞争使得买卖双方都节约了大量的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方面的费用。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组织的、规范的交易行为。其第一个特点就是公开,而公开的第一个内容就是交易机会的所在。按照招标投标的惯例,采购人如果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交易对方,就必须首先以公告的方式公开采购内容,同时辅以招标文件,详细说明交易的标的物以及交易条件。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公开交易机会,可以极大地缩短对交易对方的搜索过程,从而节约搜索成本;同时也使得市场主体可通过平等和最便捷的方式获取市场信息。目前,为规范建筑工程交易行为,招标投标信息往往都在网上公布,各地方政府、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网站也都发布招标信息,公布招标结果。信息公开已成为常态。由于信息发布快捷、经济、方便,搜索招标信息变得非常容易。

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还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招标投标还能降低其他无谓的“攻关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从而降低社会的总运行成本。例如,据广东省佛山市统计,2008年佛山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各类招标项目1290项,工程预算总额120.41亿元,中标交易额113.19元,节省投资7.22亿元。

4.完善价格机制,真实反映市场传导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市场机制通过供求的相互作用,把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集中反映到价格之中。由于市场价格包含全部必要的信息,因此市场主体根据价格变动而做的调节,不仅对自身有益,而且对整个社会有利。但是,我们还知道,市场机制作为一个理想的模型,其前提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是供求双方抗衡的结果。为使这种抗衡有意义,买卖双方必须“势均力敌”。假若一方对另一方占有压倒性优势,抗衡便名存实亡了,所产生的价格不能正确反映社会供求状况,因而也就不可能最优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

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常常导致不公平交易,而不公平交易势必造成资源浪费或资源配置失误。当卖方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有不完全的信息时,竞争就不对称,市场价格便不能将有关信息全部反映出来。例如,如果买方对商品质量无法进行检验区别,那么质量下降这一变动就不能通过竞争反映到价格中去,即价格并不因质量下降而下跌。这种一方掌握着另一方所没有的信息的情况,称为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价格机制就不能有效率地配置资源,因为价格已经不能作为一个有效的信号工具,市场机制也因此而失效。

当某一机制在特定的信息条件下无法胜任协调经济活动的使命时,其他更有效的机制便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市场机制有着严重缺陷,于是其他非价格机制便应运而生,其中之一便是招标投标机制。

招标投标机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组合大多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现的。潜在交易双方的搜索,只是交易行为最初始的信息交流,交易结果是否符合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还取决于交易双方是否是在信息相对对称的条件下成交的。

招标投标机制可以促使交易双方沟通信息并有效缩短沟通的过程。招标投标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有效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矛盾的过程。机电产品采购实行招标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自从招标这一采购方式被采用至今,国际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操作模式。招标前的技术交流,使买方有机会比较全面并且低成本地收集世界先进的技术信息并加以利用。

招标投标方式有助于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矛盾的另一个原因是:相对于单独商务谈判来说,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承受的竞争压力要大得多,对整个竞争的态势更是有切肤之感,在这种重压之下,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以期最后赢得合同,就不得不主动提供有关自己产品的各种信息。因此,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买方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交易才能公平,资源才能得到优化配置。

5.优选中标方案,提高社会效益

传统交易方式最明显的不足是采购信息未能以最广泛的范围进行传播,买方只能与有限的几家卖方进行谈判,完成所谓的“货比三家”这一过程后就拍板成交。相比之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业主或受委托的专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惯例公开采购信息及标的物,一项招标活动可能有数十家投标人从事竞争,业主单位或用户单位能够从数十家单位中选择报价低的、方案优的、售后服务好的单位,从而形成最广泛、最充分、最彻底的竞争。尽管招标投标制度不能保证每次都能选择方案最好、报价最低的方案,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招标投标制度就不是好的制度。运用招标投标交易方式进行采购,其结果不仅使特定的采购决策能够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而且使采购到的标的物物美价廉。事实上每一次招标投标的结果都传递了比较真实的价格信息,竞争越是充分、完全,价格信息就越趋真实、准确,最终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招标投标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其作用或目的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有关招标的研究资料表明,最初的招标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具体买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其基本目的只是降低购买成本,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追求的只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当时的人们并没有去发现它,因此也未去计较或追求它。

招标投标产生于商品经济体制下,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日趋完善。通过考查招标投标的起源不难发现,最早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目的是降低成本,其具体的手段是营造规范公平的竞争局面。这时候招标的目的和手段都是比较单一的,人们对招标投标的认识也同样比较简单。即使到了今天,许多人谈及招标投标,也只是了解或认为其只可以降低价格。虽然这样的看法并不全面,但却也道出了招标投标最为基本的目的和作用。在招标投标日趋完善的过程中,人们发现,运用招标投标所带来的结果不仅是降低一次特定采购的成本,而且产生了对买方甚至整个社会都有益的综合效益——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一发现使得人们更为积极、主动地运用招标投标机制。所谓的主动,就是将社会所需要的综合效益,如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作为招标投标的目标去追求。

市场机制作为一个理想的模型,其前提是完全竞争。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之一是完全信息,即买卖双方都完全明了所交换的商品的各自特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所假设的前提条件是不会充分存在的,它只是一种理论抽象。任何经济机制都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运转的,市场机制也不例外。

上述常识告诉我们两个简单的道理:一是自由竞争具有定价功能;二是导致价格准确反映社会供求状况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招标方式下的采购,尤其是在专职招标代理机构介入的情况下,竞争相对更加安全。专职招标机构的信息发布渠道,以及由于自身工作需要所积累的信息和驾轻就熟的信息搜集网络,远比单一买方对交易对方“临时抱佛脚”式的搜寻要来得充分、彻底,由此就有可能营造出充分竞争的氛围。因为,卖方的增多,对竞争起到了一种“自乘”作用,使竞争加剧;再者,招标机构的介入使单一的买方成为整个买方群体中的一员,也使卖方对潜在的需求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尤其是对潜在的利润有了更多的企盼,这一企盼同样对竞争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相对买方自行比价谈判采购而言,此时的竞争要激烈得多,造成的价格下降幅度也要大得多。招标代理机构的介入还使买方不再形单影只,使其和卖方在力量对比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在这种竞争态势下,作为竞争结果的价格就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供求状况,从而为社会资源流动提供了正确的导向信息。

总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1.3 我国招标投标发展的概述

1.1.3.1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演变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探索与建立、发展与规范和完善与推广三个阶段。

1.招标投标制度的探索与建立阶段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8年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的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都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也大部分由主管部门安排,因此招标投标制度也曾一度被中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计划经济体制有所松动,相应的招标投标制度开始获得发展。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方法。”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

但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方面,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阶段。

2.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与规范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就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1984年11月,当时的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全面拉开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1985年,为了改革进口设备层层行政审批的弊端,我国推行“以招代审”的方式,对进口机电设备推行国内招标。经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批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于1985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其职责是统一组织、协调、监管全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时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的朱镕基同志主持召开了第一届招标中心理事会,我国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由此起步。随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8个城市组建起各自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这些公司成为我国第一批从事招标业务的专职招标机构。1985年起,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部门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1985—1987年的两年间,我国的机电设备招标系统借鉴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经验和采购程序,并结合我国国情开展试点招标,积累了初步的经验。1987年,我国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高潮,招标机构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国家开始全面推行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要求凡国内建设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必须先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下属招标机构在境内进行公开招标;凡国内制造企业能够中标制造供货的,就不再批准进口,国内制造企业不能中标的,可以批准进口。在招标工作快速发展的同时,专职招标队伍也不断壮大,全系统一起迈开步伐,齐心协力,不断探索招标理论和业务程序,明确行业技术规范,为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2年,国家在进口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倡导招标要遵照国际通行规则,按国际惯例行事。从1992年开始,我国的机电设备招标逐步转向公开的国际招标。1993年后,国家对机电设备招标系统的管理由为进口审查服务转向面向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国民经济运行、优化采购和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为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

1994年,我国进口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国家将进口机电产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第二类是实行招标的特定机电产品;第三类是自动登记的进口机电产品。对第二类特定机电产品,国家指定了28家招标专职机构进行招标,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这28家机构实行管理。从此,专职招标机构开始逐步向市场化的自由竞争转型,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和企业的招标服务职责。至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已开始与国际接轨。

3.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与推广阶段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不再包括议标。这个重大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从此走上了完善的轨道。《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与颁布为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工程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并因此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基本的保证。2001年,我国又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使我国的招标事业和招标系统迎来了一个大的发展时期。从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开始多元发展,进入高速增长的态势。

《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手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要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基本建立了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种评标专家库,基本上能做到公共财政支出实行招标形式。

与此同时,各高校开设了很多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各种招标投标的书籍不断出版,各种关于招标投标的理论和论文不断发表。

2009年,我国首次对招标师实行了资格考试,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持证上岗时代的来临。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认真总结了我国招投标实践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招标投标监管、具体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更具备可操作性。

1.1.3.2 我国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职能上的变化

1.招标投标主管机构和监管分工

2011年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由此可见,我国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人们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各部门在招标投标以及采购方面的职能变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和2013年全国两会以后旨在落实中央的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我国将提高政府整体工作效能,推动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其中一些部门在负责国内外招标投标以及采购方面的职能上也发生了变化。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新增的一项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发改委设法规司,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2)商务部。商务部在招标管理方面,将下放援外项目招标权,具体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机电司承担。对外贸易司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拟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由上所述不难看出,对招标投标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本着“指导和协调”的原则,将具体权责交给了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

1.1.3.3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趋势

21世纪是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世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也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世纪。产业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将成为国际经济的主要特点,我国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一员。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和通行的国际惯例将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手段,招标投标事业有着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21世纪,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趋势将是:

(1)招标投标将全面国际化。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过程中所经历过的国内招标、国内外一起招标、国际招标都将成为其前进道路上的一个脚印,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将以世界经济中的一员参与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招标投标,在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各个领域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角逐。

(2)招标投标将完善法制化。自《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对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目前配套办法还不完善,管理体制没有统一,在运行中的矛盾和摩擦很多,因此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奠定招标市场、招标管理、招标代理、招标体系的法律基础。

(3)招标代理服务将更加专业和系统化。专职招标机构的发展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一个特有标志,是对国际招标投标事业的积极贡献。面对世界经济的新趋势和招标投标发展的新方向,招标机构必须在人才、机构和标准等方面向国际标准看齐,将单一的招标代理扩展到采购的“一条龙”服务,代建制招标和项目管理也将成为招标的一个新亮点。

(4)招标投标系统将更加行业自律化。招标代理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要求行业自律化。招标投标中心系统既要保持自身的特点,又要融入国内外招标投标的大系统。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竞争与合作是行业工作的一个大课题。

(5)招标投标将更加信息化。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世纪,招标投标也将更加信息化。信息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潜在供应商数据库,供采购方方便地选择合理的供应商;二是建立采购网站,用来发布采购指南和最新的招标信息,向供应商提供注册表格和表达意向的表格的下载以及网上注册等服务;三是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发布、沟通交流、谈判协商都充分利用电子邮件和其他现代通信技术。

1.1.3.4 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

我国的建筑工程与机电设备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当然,我国还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是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的影响,再加上现行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市场产品的生产特点、招标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使得我国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市场还不太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01年以来,我国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

从招标投标的角度讲,建筑市场是由政府、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理单位等组成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以这几方面为主相互配合共同进行的,所以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首要条件。

招标投标法是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招标投标法》;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与规章,即除《招标投标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招标投标事项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设备交易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同志在2009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以统一完善的法规政策为基础,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将从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法规制度、构筑公共平台、加强监督执法4个方面入手,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内外的工程承包市场上为买卖特殊商品而进行的由一系列特定环节组成的特殊交易活动。这里的“特殊商品”指的是建筑工程,既包括建筑工程的咨询,也包括建筑工程的实施。招标投标只是实现要约、承诺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它的特点可归纳为: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符合授标条件的投标人。

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与整个社会的招标投标工作一样,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从起步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起步与议标阶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策,引进市场机制,工程招标投标开始进入建筑行业。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招标管理机构,但当时的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的招标管理项目中有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因此,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

2.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92年,原建设部第23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并实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的细则。1995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地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同时,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由隐蔽转为公开。招标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和招标程序的规范化,对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3.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阶段

随着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筑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在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招标投标活动步入法制化轨道,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标采购制度逐渐深入人心,配套法规逐步完备,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招标投标法》使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得到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标记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1.1.3.5 我国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规则

一个成熟的、规范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必须遵守以下几个规则。

1.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责任方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

2.市场竞争规则

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平等竞争的实现,政府必须制订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制订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且通过不断的实施将更加具体和细化。

3.市场交易规则

简单地说,市场交易规则就是交易必须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公平,交易必须公正。所有该公开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市场进行招标投标,不得私下进行交易和指定承包。